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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已结束】鄂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21-09-15
 

为深入推进鄂州生态文明建设,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坚持节水优先,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提高城市节约用水水平,积极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形成全社会节水、惜水、亲水的良好氛围,为建设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创建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巩固和发展我市城市节水工作成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完善节水管理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发展节水经济,使各项节水指标达到或者超过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

2022年5月底通过省级初审,2022年12月底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验收。

 

三、创建工作任务

(一)健全法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湖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鄂州市供水管理办法》,制定《鄂州市地下水管理办法》《鄂州市城市排水办法》《鄂州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鄂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鄂州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管执法委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水务集团

(二)强化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依法对城市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加强城市节水日常培训和管理,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创建成员单位

(三)完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完善落实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内容全面、详尽,符合要求,做好每年城市节水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水务集团

(四)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

建立稳定的节水专项财政制度,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顺利开展。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水务集团

(五)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牵头单位:市水利湖泊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创建成员单位

(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出台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全市范围的新、改、扩建项目在“一书两证”、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均有海绵城市专项审核。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执法委

(七)加强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建立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用水户监控名录,抓好用水大户的计划用水管理,科学确定计划用水额度,严格自备水管理,其中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

制定鄂州市主要行业用水定额。

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

市住建局市水务集团

(八)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型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明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在项目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环节落实“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局

(九)大力开展节水载体建设工作

积极推进节水型居民小区申报工作,使全市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0%,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0%,节水型企业覆盖率≥15%。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加大节水型器具普及工作

建立和完善节水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居民家庭积极选用节水器具,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定期开展节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100%,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用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重视生态节水

主城区范围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市域跨界(市界、省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的比例;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集团

(十二)加大节水宣传力度

采用公益广告和宣传片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社区、机关、企业、学校等宣传有关节水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正确引导我市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深入开展,努力形成“节约用水光荣、浪费用水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融媒体中心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20218月至202110月)

制定《鄂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区政府和相关市直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分层次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政策精神,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做好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要求做好自查整改工作,确保达到节水型城市创建要求。各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浓厚氛围,激发市民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创建活动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组织实施(202110月至20224月)

总结2019年和2020年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经验,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我市创建工作现状情况,根据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任务清单(详见附件2),全面开展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力争到2022年底全面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三)自查整改(20224月至20225月)

市创建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汇总相关考核资料。

(四)申报迎检(20225月至202210月)

2022年5月底完成国家节水型城市省级初审。2022年6月底之前完成向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申报,2022年10月底之前接受现场考核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鄂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和湖泊局,具体负责节水型城市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及创建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安排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创建情况汇总上报和联络工作,定期召开例会,抓好创建指标解读和工作情况落实。责任单位负责其相关指标的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和现场考核解释说明工作。建立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编制《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月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狠抓监督落实。将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纳入市政府与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市督查考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对创建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创建中涌现出的好典型、好经验及时推广,以点带面,确保实现创建目标。

(四)确保资金投入。市政府与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统筹资金计划,加大对节水项目建设和创建工作的投入,切实为我市提高城市用水效率、改善城市水环境提供资金保障。

 

附件:鄂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内容及工作责任清单


附件

鄂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内容及工作责任清单

 

基本条件评分

基本条件工作任务清单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序号

指标

考核内容

(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分数

1

法规制度健全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一票

否决

1.重新修订《鄂州市供水管理办法》。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司法局、

市水务集团

2021.12.31 

2.起草《鄂州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3.起草《鄂州市城市排水办法》。

4.起草《鄂州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5.起草《鄂州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市城管执法委

市司法局

有城市节水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城市节水奖惩办法、近两年奖惩台账及通告等材料。

1.起草《鄂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司法局、

市发改委

2021.12.31

2.落实节水奖惩办法和奖励资金。

市财政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10.30

3.对积极参评节水型小区、企业的相关单位进行奖励,对超计划用水单位进行惩处并通告。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1.12.31

2

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

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有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工作机制和制度等材料。

一票

否决

1.召开专门会议讨论落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机制,并印发正式文件。

市编办

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10.30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和管理记录。

1.进行城市节水培训

市水利和湖泊局

各创建成员单位

2021.12.31

2.落实节水管理工作,包括进行节水三同时和海绵城市相关的备案工作。

2021.12.31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台账及证明材料。

1.每年举行1次节水新技术和新产品推介会

市科技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1

3

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年限至少2年以上。

一票

否决

1.批复统计报表。

市统计局

 市经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务集团、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1.11.30

2.完善落实节水统计上报制度。

2021.11.30

城市节水统计内容符合地方文件要求,全面、详尽。

1.复核完善城市节水统计内容。

2021.10.30

考核年限内,有齐全的城市节水管理统计年报和全市基本情况汇总统计报表。

1.发布城市节水管理统计年报,汇总统计报表。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统计局、

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水务集团

2022.3.10

2.填报区内工业企业、单位(机关)学校、医疗行业、酒店行业(2020-2021年)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统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务集团

3.填报市属工业企业(2020-2021年)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市经信局

市统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务集团

4.填报市属单位(机关)学校(2020-2021年)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市教育局

5.填报市属医疗行业(2020-2021年)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市卫健委

6.填报市属酒店(洗浴、洗车、洗涤)行业(2020-2021年)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市商务局、

市文旅局

4

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

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有财政部门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年度预算和批复文件。

一票否决

1.提供财政部门关于节水方面的年度预算和批复文件。

市财政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

市水务集团

2022.3.30

2.落实节水资金,要求不低于本级财政支出的0.5‰,并提供佐证材料。

2021.10.30

5

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目标和创建计划。

一票否决

1.重新组织起草鄂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市水利和湖泊局

创建成员单位

2021.9.30

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活动。

1.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申报企业不少于20家。(重点企业如鄂州发电厂、球团矿、程潮铁矿必须申报)

市经信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1.10.30

2.开展节水型小区创建活动,申报小区不少于30个(小区申报区域以设施完善的新小区为主)

市住建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1.10.30

3.开展节水型机关创建活动,各创建成员单位均需申报(已获评省级节水型单位除外,重点创建单位为市委市政府大楼)。

市发改委

各创建成员单位

2021.10.30

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活动。

4.开展节水型学校创建活动,申报学校不少于10个。

市教育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1.10.30

5.开展节水型医院创建活动,申报医院不少于2家。

市卫健委

市水利和湖泊局、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1.10.30

6.开展节水型酒店创建活动,申报酒店不少于2家。

市文局、

市商务局

市水利湖泊局 、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1.10.30

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

1.2022年5月底通过省级初审。

市水利和湖泊局

各创建成员单位

2022.5.30

有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等节水宣传活动资料;经常开展日常宣传。

1.在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考核现场进行节水宣传。

市委宣传部

各创建成员单位

2022.8.30

2.落实日常宣传经费和工作。

市水利和湖泊局

各创建成员单位

2022.8.30

注:表中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基础管理指标评分

2020年得分

2020年

扣分

基础管理指标工作任务清单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序号

指标

考核内容

(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分数

6

城市节水规划

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结构编制。

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并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总体规划,得3分。

8

1

-2

1.取得政府正式批复。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行政审批局

2021.9.30

城市节水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10年,内容应包含现状及节水潜力分析、规划目标、任务分解机保障措施等,得3分。

3

 

1.按要求编写城市节水规划。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城市节水规划执行并落实到位,得2分。

2

 

1.城市节水规划执行并落实到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水务集团

7

海绵城市建设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得2分。

6

1.5

-0.5

1.取得政府正式批复

市住建局

市行政审批局

2021.9.30

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考核年限内,全市范围的新、改、扩建项目在“一书两证”、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均有海绵城市专项审核,得2分。

2

 

1.规划部门在“一书两证”上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核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

2021.12.31

2.住建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环节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核

市住建局

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

3.出台落实《鄂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市住建局

市司法局

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得2分,每出现1个易涝点扣1分。

2

 

1.明确海绵城市建成区,提供海绵城市建成区无易涝点的证明材料。

市住建局

市城管执法委

2022.3.10

8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得4分。

8

3

-1

1.目前城市财政投入不足本级财政支出比例的0.5‰,需要追加预算并形成制度。

市财政局

各创建成员单位

2021.10.30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得4分。

4

 

1.城市节水资金投入不确定,建议每年工程项目立项时应考虑一定数量的节水工程。

2022.3.30

9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施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全市用水量排名前10位(地级市)或前5位(县级市)的主要行业有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用水定额,得2分,每缺少一项行业用水定额扣0.25分。

8

1

-1

1.补充制定行业用水定额。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水务集团

2022.3.30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核定用水计划科学合理,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得3分,每低5%扣0.5分。

3

 

1.建立非居民计划用水实行政许可制度。

市行政审批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集团

2021.12.31

有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实施,得2分。

2

 

1.出台《鄂州市城市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

市发改委

市司法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水务集团

2021.12.31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有用水监控措施,得1分。

1

 

1.完善重点用水单位监控措施。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30

10

自备水管理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10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取水许可手续完备,自备水实行计划开采和取用,得1分。

5

1

 

1.取水许可证完善。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经信局、

市水务集团

2022.3.30

2.省水利厅关于省管取水户、长江委河道外取水户2020年、2021年取水计划的批复。

自备水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得1分。

1

 

3.2020年至2021年取水计划申报表和取用水总结表。

4.2020年、2021年城区范围内地下水取用情况说明。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得2分,每低5%扣0.5分。

2

 

1.2020年、2021年城区范围内地下水取用情况说明。

 

在地下水超采区,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得1分,有新增取水的,不得分。

1

 

11

节水“三同时”管理

节水“三同时”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型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有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的文件,得1分。

5

1

 

1.落实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节水三同时备案工作。

市住建局

市城管执法委、市发改委

2021.12.31

2.落实交通工程项目节水三同时备案工作。

市交通局

市发改委

3.落实水务工程项目节水三同时备案工作。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发改委

有“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得1分。

1

 

1.联合各部门重新制定节水“三同时”实施程序。

市水利湖泊局

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

2021.12.31

考核年限内,有市有关部门对节水设施项目审核、竣工验收资料,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环节有城市节水部门出具的“三同时”审核意见,得3分。

3

 

1.召开专门研讨会议,落实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管理环节节水“三同时”报批和审核制度

 

市行政审批局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

2021.10.30

12

价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考核年限内,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得2分,每低于2%扣1分。

10

1

-1

1.2020年、2021年城市供水企业水资源征收资料及单据。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水务集团

2022.3.10

考核年限内,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税)收缴率不低于95%,得3分,每低5%扣1分。

3

 

1.2020年、2021年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表、月报表及单据。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水务集团、市税务局

2022.3.10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得1分。

1

 

1.湖北污水处理费标准。

市发改委

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12.31

2.关于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文件。

加强特种行业用水管理,有特种行业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得1分。

1

 

1.有特种行业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的文件。

市水务集团

市发改委、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3.10

2.2020年、2021年特种行业用户名录及发票。

鼓励使用再生水,有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得1分。

1

 

1.鄂州市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

市发改委

 

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12.31

实施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得1分。

1

 

1.整理鄂州市供水价格听证会的相关资料汇编。

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物价局

2021.12.31

2.关于鄂州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报告。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得1分。

0.5

-0.5

1.调整阶梯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

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务集团

2022.3.10

合计分值:

50

44

 

 

 

 

 

注:表中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技术考核指标评分

2020年得分

2020年扣分

技术考核指标工作任务清单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分类

序号

指标

考核内容

(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分数

 

 

合节水

13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未达到标准不得分。

4

4

 

1.2020年、2021、鄂州市GDP核算数据证明

市统计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3.10

2.2020年、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3.2020年、2021年《城市(县城)自建设施供水基层表》汇总。

市经信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务集团

4.2020年、2021年《城市(县城)公共供水基层表》汇总。

市水务集团

市水利和湖泊局

14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京津冀区域,再生水利用率≥30%;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其他地区,城市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20%或年增长率≥5%。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6分。每低5%或增长率每低1%扣1分。高出标准的,每增加5%加0.5分,最高加1分。

6

3

-3

1.目前了解的城市非常规水替代率偏低。需要全面收集各工业企业节水统计年报表,统计城市非常规水替代的真实情况。完善企业节水统计上报制度。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2.3.10

15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老旧管网改造等措施控制管网漏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得2分。

6

2

 

1.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实行分区计量管理。

市水务集团

市水利湖泊局

2021.12.31

考核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标准得4分;每超过标准1%扣0.5分,每低0.5%加0.5分,最高加1分。

1.75

-2.25

1.需要收集2020年、2021年消防用水情况,以降低漏损率结果。

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3.10

生活节水

16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10%。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低1%扣0.5分。

3

3

 

1.推进节水型居民小区申报工作,对申报成功的小区予以奖励。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1.12.31

17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10%。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低1%扣0.5分。

3

3

 

1.推进节水型单位申报工作。

市发改委

市水利和湖泊局、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21.10.31

18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升/(人·日)

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指标。

超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不得分。 

2

2

 

1.符合《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统计局、市水务集团

2022.3.10

19

节水型器具普及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

考核年限内,地方节水部门联合工商、质检等部门对生活用水器具市场进行抽检,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得1分,每低10%扣0.25分。

5

1

 

1.制定节水器具检查方案,并对生活用水市场进行每年2次节水器具的检查

市市场监督

管理

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12.31

考核年限内,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达100%(按抽检计)得1分;有销售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项指标5分全部扣除;随机抽检1家建材商店,发现销售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项指标5分全部扣除。

0.1

-0.9

考核年限内,对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用水单位进行抽检得1分。

1

 

1.对大型公共场所进行节水型器具的检查。

市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水利湖泊局

2021.12.31

2.对学校等教育机构进行节水器具的检查。

市教育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

3.对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节水器具的检查。

市卫健委

4.对酒店进行节水器具的检查。

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考核年限内,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按抽检计),得1分;有使用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分项指标不得分。

0

-1

1.制定检查方案,对年度用水量排名前十的公共建筑用水单位进行每年2次节水型器具的全面检查。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有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政策和措施,得1分。

1

 

1.出台政策免费更换居民家庭的铸铁水龙头或其它家庭淘汰型用水器具。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

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

达到100%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2分,每低5%扣0.5分。

2

2

 

1.关于特种用水范围有关问题的文件。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水务集团

2022.3.10

2.2020年、2021年城区特种行业用户名录用水收费发票。

工业节水

21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每低5%扣1分。

4

4

 

1.2020年、2021鄂州市分区生产总值。

市统计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

2.2020年、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3.2020年、2021年《城市(县城)公共供水基层表》汇总。

市水务集团

4.2020年、2021年《城市(县城)自建设施供水基层表》汇总。

市经信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务集团

22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83%(不含电厂)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每低5%扣1分。

4

4

 

1.2020年、2021年企业(单位)节约用水统计年报表。

市经信局

市统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务集团

2022.3.10

23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有一个行业取水指标超过定额扣1分。

3

2.7

-0.3

1.出台地方性行业用水定额。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

2021.12.31

2.2020年、2021年全市用水量排名前10位的主要行业。

市经信局、

市水务集团

2022.3.10

3.2020年、2021年企业(单位)节约用水统计年报表

市经信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

24

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15%。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2分,每低2%扣0.5分。

2

1

-1

1.积极推进节水型企业申报工作,建议对申报成功的企业予以奖励。

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12.31

环境生态节水

25

城市水环境质量

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考核年限内,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得2分,每低5%扣0.5分。

6

2

 

1.有《2020年、2021年湖北省环境质量状况》《2020年、2021年鄂州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3.10

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得2分,有黑臭水体的分项指标不得分。

2

 

1.落实鄂州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管执法委

2.提供建成区内无黑臭水体的证明材料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得2分,未达标准不得分。

2

 

1.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有关的证明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务集团

合计

50

41.45

 

 

 

 

 

总计

100

85.55

 

 

 

 

 

注:表中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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