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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4-29587 发文字号: 鄂价环资〔2014〕89号 发文日期: 2014年07月25日
发文单位: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4年07月2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4年07月25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鄂价环资〔2014〕8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合理开发保护河道砂石公共资源,防止河道砂石公共资源流失,切实规范采砂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等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四字〔2014〕22号文的批示意见,现就我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的范围和对象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干流以外的河道从事采砂、采石、取土及淘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防汛抗洪采砂以及疏浚河道、航道采砂不用于经营销售的免于征收。 

        二、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砂石开采量每吨1.5元计征。由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三、按照有关规定,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砂石资源费前,要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行收费公示制的规定,各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12358)。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全省河道采砂不再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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