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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2-01552 发文字号: 水河湖〔2022〕216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20日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办、水利 (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河长办、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水利局:
  河湖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 防洪、供水、生态安全。空间完整、功能完好、生态环境优美的河湖 水域岸线,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和公共资源。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 来,各地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同时,一些地区 人为束窄、侵占河湖空间,过度开发河湖资源、与水争地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复苏河湖生态环 境,实现人水和谐共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 念,认真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 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满足人民日益 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摆在首位,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防洪、供水、 生态安全,兼顾航运、发电、减淤、文化、公共休闲等需求,强化河湖 长制,严格管控河湖水域岸线,强化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全 面清理整治破坏水域岸线的违法违规问题,构建人水和谐的河湖 水域岸线空间管理保护格局,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 感、安全感。
  二、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边界
  (一)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是河湖 管理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抓紧完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 录内河湖划界成果,在“全国水利一张图”上图,同步推进水利普查 以外其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对于不依法依规,降低划定标准 人为缩窄河道管理范围,故意避让村镇、农田、基础设施以及建筑 物、构筑物等问题,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地方及时整改,并依法公告。做好河湖划界与“三区三线”划 定等工作的对接,积极推进与相关部门实现成果共享。
  (二)因地制宜安排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带。依法依规划定的河 湖管理范围,是守住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的底线,严禁以任何名义非 法占用和束窄。各地可结合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及河湖 自然风貌保护等需求,针对城市、农村、郊野等不同区域特点,根据 相关规划,在已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边界的基础上,探索向陆域延 伸适当宽度,合理安排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地带,加强对河湖周边房 地产、工矿企业、化工园区等“贴线”开发管控,让广大人民群众见 山见水,共享河湖公共空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
  (三)严格岸线分区分类管控。加快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编制审批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出需编制岸线规划的 河湖名录,明确编制主体,并征求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按照保 护优先的原则,合理划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 利用区,严格管控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要将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融入“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四)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涉河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等,对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 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涉河建设项目,遵循确有 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把受理、审查、许可关,不得超 审查权限,不得随意扩大项目类别,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
  (五)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岸 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滩地生态治理、公共体育设施、渔业养 殖设施、航运设施、航道整治工程、造(修、拆)船项目、文体活动等, 依法按照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 项办理许可手续。严禁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发 建设房屋。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光伏电站、风力发 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 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 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 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 稳定和航运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对各 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六)依法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耕地利用。对河湖管理范围内 的耕地,结合“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在不妨碍行洪、蓄洪和输水等 功能的前提下,商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原则上,对位 于主河槽内、洪水上滩频繁(南方地区可按5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北方地区可按3年一遇洪水位以下)、水库征地线以下、长江平垸 行洪“双退”圩垸内的不稳定耕地,应有序退出。对于确有必要保留 下来的耕地及园地,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围堤,不得种植妨碍 行洪的高秆作物,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严禁以各 种名义围湖造地、非法围垦河道。
  四、规范处置涉水违建问题
  (七)依法依规处置。统筹发展和安全,严守安全底线,聚焦河 湖水域岸线空间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
  (八)对增量问题“零容忍”。2018年底河湖长制全面建立,将 2019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增量问题,坚决依 法依规清理整治。
  (九)对存量问题依法处置。将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后至2018年底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存量问 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水工程安 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对桥梁、码头等审 批类项目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规范整改,消除 不利影响。
  (十)对历史遗留问题科学评估。将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前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逐 项科学评估,影响防洪安全的限期拆除,不影响防洪安全或通过其 他措施可以消除影响的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妥处置。
  五、推进河湖水域岸线生态修复
  (十一)推进河湖水域岸线整治修复。组织开展岸线利用项目 清理整治,对违法违规占用岸线,妨碍行洪、供水、生态安全的项目 要依法依规予以退出,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岸线利用项目进行 优化调整。积极推进退圩还湖,逐步恢复湖泊水域面积,提升调蓄能力。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受损岸线进行复绿和生态修 复,可结合河湖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岸线整治修复应顺应原有地 形地貌,不改变河道走向,不大挖大填,不束窄或减少行洪、纳潮断 面,不进行大面积硬化,尽量保持岸线自然风貌。
  (十二)规范沿河沿湖绿色生态廊道建设。依托河湖自然形态, 充分利用河湖周边地带,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推进沿河沿 湖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打造滨水生态空间、绿色游憩走廊。生态廊 道建设涉及绿化或种植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植物品 种、布局、高度、密度等不得影响行洪通畅,除防浪林、护堤林外不 得种植影响行洪的林木。具备条件的河段,滩地绿化可与防浪林、 护堤林建设统筹实施。
  六、提升河湖水域岸线监管能力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河长办要切实履行组织、协 调、分办、督办职责,及时向本级河湖长报告责任河湖水域岸线空 间管控情况,提请河湖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安排重点任务, 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共同推动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工作。各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河湖水域岸线管控工作,强化规 划约束,严格审批监管,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取 得实效。流域管理机构要发挥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 管理作用,切实履行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建立健 全与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协作机制,全面加强对流域内河湖水域岸 线空间管控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监测。
  (十四)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和水行政执法 力度,强化舆论宣传引导,畅通公众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有奖举报 制度,及时发现、依法严肃查处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 处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的涉河建设项目。坚持日常监管 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纵深推进河湖 “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坚决遏增量、清存量,继续以长江、黄河、 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和大运河、南水北调工程沿线 等为重点,开展大江大河大湖清理整治,并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 延伸。加强行政与公安检察机关互动,完善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机 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提 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十五)加强河湖智慧化监管。实现部省河湖管理信息系统互 联互通。加快数字孪生流域(河流)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 感、航空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推进疑似问题智能识别、预警 预判,对侵占河湖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提高河湖监管的信 息化、智能化水平。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及河湖遥感本底数据 库,及时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岸线规划分区成果、涉河建设 项目审批信息上图入库,实现动态监管。 
  (十六)强化责任落实。地方各级河长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 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制度, 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按河湖长制有关规定,将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工作作为河湖长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 结果作为各级河湖长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加强激励问责,对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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