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2762 发文字号: 鄂州政发〔2023〕5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27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2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23年04月27日 失效日期: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23〕5号)精神,全力做好我市第五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二十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进一步夯实全市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助力“两区一枢纽”建设、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上来,深刻认识开展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普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明确普查任务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行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2023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等;2024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验收、事后质量抽查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25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
  三、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密切协同,强化保障,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落实依法普查、为民普查要求,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市人民政府成立鄂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另发),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督办。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鄂州海关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普查的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落实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地各部门要以提高普查数据质量为核心,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创新方式方法。各级普查机构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市级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突出加强依法行政、依法普查教育,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经费保障
  各地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障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16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96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主办: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471号 电话:027-60229116
联系人:刘子召 联系电话:027-60229118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