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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阶段性缓缴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22-10-26

为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经会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现就2022年四季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城镇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公告),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缓缴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二、缓缴对象范围

通过市政排水管网向市本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且面临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上缴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阶段性缓缴污水处理费。

三、实施时限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超过期限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1.主城区使用公共供水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申报即享。

2.主城区使用自备水源的企业在市污水处理公司申报即享。

五、其他事项

1.各区、开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2.污水处理费缓缴期间,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而导致与本《公告》有冲突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专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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