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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已结束】鄂州市城市公共供水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22-03-25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以及《鄂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全市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 

  第三条 任何用水单位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用水单位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四条 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利用、合理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计划用水工作的统一督管和指导工作。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市、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定期提供用水单位实用水量数据、抄表异常信息、用水单位信息变更等情况。 

  用水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计划用水管理,落实部门专人负责用水管理工作,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挖掘节水潜力,使用水状态趋于科学、良性循环。 

  第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申请;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八条 用水定额(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下达、年考核、年度计费。 

  我市计划用水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同一用水单位不同时执行定额法和统计法管理。 

  (一)定额法是根据国家、省或本市确定的用水定额标准,结合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年度的用水定额(计划)指标。定额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年度用水定额(计划)指标=(用户年度被考核指标的数量×用水定额标准×增减系数)±增减量。 

  (二)统计法是根据用户前三年取(用)水量加权平均(权重分别为前三年10%、前二年20%、前一年70%)用水量,结合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年度的用水定额(计划)指标。统计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规定,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年度用水定额(计划)指标=(用户前三年取(用)加权平均用水量×增减系数)±增减量。 

  1.正常取(用)水3年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前三年取水量×10%+前二年取水量×20%+前一年取水量×70%)×(1.0±增减系数))±增减量。 

  2.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前二年取水量×30%+前一年取水量×70%)×(1.0±增减系数))±增减量。 

  3.正常取(用)水1年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前一年取水量×(1.0±增减系数))±增减量。 

  4.新增以及用水未满1年的计划用水单位,参考设计用水量、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计划用水量。 

  第九条 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调整,增加累计不大于0.3,降低累计不低于-0.3。 

  (一)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减系数+0.1。 

  (二)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水平衡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自完成测试、整改次年起3年内,增减系数+0.1;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次年增减系数-0.1。 

  (三)投用节水技改项目或实施合同节水管理并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自备案次年起1年内,增减系数+0.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措施或竣工后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增减系数-0.1。 

  (四)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实施当年增减系数+0.1。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增减系数-0.1。 

  (五)单位产品取水量不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指标的,增减系数+0.1;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增减系数-0.1。 

  (六)水表计量体系健全,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的,增减系数+0.1;不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的,没有健全水表计量体系的,增减系数-0.1。 

  (七)按期准确报送用水情况统计报表的,增减系数+0.05;未及时、准备报送的,增减系数-0.05。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额(计划)用水量予以核减: 

  (一)经水平衡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现象拒不整改的,参照合理用水量核减定额(计划)用水量。 

  (二)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措施或竣工后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不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的,没有健全水表计量体系的。 

  第十一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于每年1月31日前下发用水单位本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单位要通过管理系统或市水利和湖泊局网站查看用水计划指标,确保了解本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收到后有反馈意见的,立即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沟通联系,无反馈的视作默认。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因生产规模扩大、产量增加、用水性质改变、用水人员增加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必须在用水计划指标下达当月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向当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供申请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申请内容不予认可。各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证明材料核准情况调整水量并告知用水单位。调整水量参照国家、湖北省及本市用水定额,无定额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核算。 

  申请用水计划指标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鄂州市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调整申请表》。 

  (二)生产规模、产品、产量、工艺、人数、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已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在水资源紧缺时期,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市、各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比例下调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发生不可预计的突发用水状况,应在事发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提交申请并提供申请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申请内容不予认可。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突发用水情况处理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最后一个月月底之前,超过时间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结算水量采用供水企业提供的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数据,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按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对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通知单》中的水量、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向当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核实并处理。 

  第十七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资金汇缴国库。 

  超计划用水单位应在收到《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通知单》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费。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下发《鄂州市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催告单》,第二次催缴后仍未缴纳的用水单位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平台。 

  第十八条 以下列举数类较为常见的突发用水情况及处理方式。 

  (一)灭火救灾 

  证明材料:火灾现场照片、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 

  处理标准:按照消防表实际使用量为可增补计划水量(按供水企业抄见为准),如使用非消防表取水,由消防部门出具取水量证明。 

  (二)水管爆裂 

  证明材料:水管维修的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的,提供漏水维修合同复印件;自己单位维修的,提供管材购买的相关票据复印件)、爆管(维修)照片、水管口径、爆管到修复时间记录、日常抄表记录。 

  处理标准:根据水管口径、压力和修复时间计算流失水量,并给予增补水量。爆管的漏水时间最多不超过24小时。 

  (三)漏水 

  证明材料:每日抄表记录、供水设施维修的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的,提供漏水维修合同复印件或发票;本单位维修的,提供购买维修材料的相关票据复印件)、维修照片。 

  处理标准:必须提供每日抄表记录,漏水量计算方式:漏水期间每日水量总和-(漏水之前一周水量+修复之后一周水量)÷14天×漏水天数,未提供每日抄表记录的,视为无节水管理措施,不予考虑增补。 

  1.从漏水到开始维修时间控制在5天(含)之内,用水单位承担比例定为0。 

  2.从漏水到开始维修时间控制在5-10天(含)之内,用水单位承担比例为漏水量的1/5。 

  3.从漏水到开始维修时间超过10天的,用水单位承担比例为漏水量的1/3。 

  4.发现漏水后,用水单位在一个月内启动对供水管道进行大面积更新改造或采用铺设明管措施,并且改造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增补量可满足漏水量。 

  (四)基建、装修用水 

  证明材料:基建、装修用水提供工程施工合同。 

  处理标准:凡有基建用水项目必须安装基建计量水表,每月通过管理系统上报基建水表用水量,管理系统将在实际用水量中自动减除这部分水量。不提出申请或不按期上报的,原则上不予认可基建水量。 

  (五)转供水 

  证明材料:提供转供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文件,以及水费结算票据。 

  处理标准:市政建设以水费结算票据显示用量按实给予增补水量。不属于市政建设转供水的,按定额增补水量。 

  (六)用水设施设备新增、调试、检修(消防试水改造、冷却塔维修、染缸调试等),用水工艺调整 

  证明材料:用水设施设备调试的,新用水设施设备的,提供购买合同或发票复印件;用水设施设备检修的,提供检修方案或合同;用水工艺调整的,提供生产、营销等商务协议或合同,用水工艺调整方案。各用水点都要求装表计量,提供日常抄表数据。 

  处理标准:根据新增、调试、检修、工艺调整的各用水点装表计量前后的水量对比,给予增补水量。消防试水应出具对应月份水费发票复印件(消防水表),按发票水量给予增补。 

  (七)消防演练、各类创建迎检清洁卫生用水 

  证明材料:行政事业机关或单位的公告、文件、证明,消防演练方案计划等,提供日常抄表数据。 

  处理标准:原则上根据消防演练、创建迎检清洁卫生的前后水表抄表水量对比,给予增补水量。未安装水表的,普通消防演练按100-150吨/次增补;各类创建迎检清洁卫生用水按50--100吨/次增补。 

  (八)产量增加、人员增加、厂房出租、店面出租 

  证明材料:产量增加:提供工业产销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报表(规模以上企业),企业利润表(规模以下企业)。 

  人员增加:提供用工合同或社保证明(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登记的人数),新增员工花名册。 

  厂房出租或新厂入驻:提供租赁合同,提供租赁单位水费结算票据。 

  店面出租:提供租赁合同。 

  处理标准: 

  1.产量增加,根据提供的工业产销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报表,本季度产品产量或产值同比去年增加的,且该产品在湖北省用(取)水定额中有用水定额标准的,按照增加的产量与用水定额标准计算增补水量;无用水定额标准的,按照去年同期水量、产值产量同比增幅和企业用水性质确定的系数进行计算,以水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系数按2计算(如制冰企业、饮料企业、电镀企业等),用水性质属于生产辅助用水的企业,系数按6—10(按行业)计算。 

  计算公式: 

  a、有产量且产品有用水定额标准的 

  增补水量=增加的产量×用水定额值 

  b、无用水定额标准的 

  增补水量=去年同期水量×产值产量同比增幅÷系数 

  2.新增跟产值产量无关的设备投入使用(如冷却塔、冷风机、空压机等),原则上按照计量水表的水量进行增补,未安装水表的,增补水量按照循环水量的2%计算。 

  3.人员增加,根据单位性质按定额增补水量。 

  4.厂房出租或新厂入驻,根据租赁单位水费结算票据进行计算。 

  5.店面出租,根据店面性质按定额增补水量。 

  第十其他突发用水情况处理有定额标准的,按定额增补处理;无定额标准的,由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调整和增补用水计划指标: 

  (一)水的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实际用水超过行业综合用水定额或单位用水定额的。 

  (三)使用间接冷却水的单位,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 

  (四)单位用水设备、卫生洁具设备漏失率高于百分之二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工作的。 

  (六)明知内部管网漏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拖欠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 

  第二十各级人民政府和管理机关应对用水定额(计划)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 本办法由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保证本办法的全面性、科学性与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本办法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4月10日。 

  联 系 人:胡婉莹 

  联系电话:027-6022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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