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进一步优化用水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鄂州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供水接入项目。
第三条 供水接入工程费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由于用户申请新装,从用户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城市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以及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第四条 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并负责运营维护。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含二次加压调蓄)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移交后相关运行维护费用纳入供水企业经营成本;未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非新建商品房、自建房产、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含二次加压调蓄)的工程建设安装费用,由用户与安装工程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移交后相关运行维护费用纳入供水企业经营成本。
第二章 分担机制
第五条 建立政府、供水企业及用户三者共同承担的管网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供水接入工程土建涉及的政策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第六条 新建市政道路工程及市政改造工程中,由道路建设主体同步实施供水管网配套工程,供水企业提前介入方案设计,供水管道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适时进行产权划转移交至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
第七条 新开发区块接入工程。按照“谁开发谁负责”原则,由土地一级开发主体负责用户建筑红线外至公共管网段的供水接入工程。项目供地前,土地一级开发主体按照“标准地”出让要求,同步做好地块“三通一平”基础配套设施,确保用地红线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可同步使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适时进行产权划转移交至供水企业负责运维。
现状区块接入工程。用户依规申请办理,由供水企业实施红线外供水管线接入工程,其建设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其他因规划用途改变或生产工艺变化,超出“标准地”建设要求的用户个性化需求,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第八条 对于城镇范围内因用户原因造成或用户提出的总表分户费用,或因用户原因造成供水设施设备损坏的,由用户自行承担其费用。临时用水项目接入工程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若用户自行委托供水企业提供上述服务的,供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章 特殊项目处理
第九条 对于特殊用水需求及其他政府重点项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专题研究, 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区、开发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
为保证本办法的全面性、科学性与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对本细则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8月26日。
联 系 人: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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