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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级河湖长、联系单位和有关 职能部门责任的解读说明

信息来源: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23-12-06
          一、关于各级河湖长责任

根据《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各级河湖长职能职责如下:

(一)市、县级河湖长主要职责。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者细化实施方案;组织研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予以解决;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的巡查和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专项治理、整治行动;牵头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相关地区以及部门(单位)落实流域(跨界)河湖联防联控机制;对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考核;完成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乡级河湖长主要职责。组织落实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开展责任河湖经常性巡查,及时处理和上报发现的相关河湖问题;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活动;组织落实小微水体的管理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村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完成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村级河湖长主要职责。开展责任河湖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并向上级河湖长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落实小微水体具体管理保护工作;教育引导村民、居民保护河湖资源、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关于联系部门职责

根据《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联系部门职责如下:

(一)协助、提醒相应河湖长履职,承担相应河湖长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掌握责任河湖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定期组织开展责任河湖巡查工作,协助相应河湖长抓好问题的跟踪督办落实;

(四)及时向相应河湖长以及河湖长制办公室报告有关河湖长制工作情况,报送有关履职信息;

(五)完成相应河湖长以及河湖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的职能职责

根据《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各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职能职责如下: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湖泊保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湖泊保护规划,统筹湖泊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跨区域湖泊保护纠纷,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湖泊资源的违法行为等;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污染监督管理,拟定湖泊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依法查处污染湖泊的违法行为等;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石、采矿、取土行为等;

(四)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等;

(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流域内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

(六)水产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等;

(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八)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湖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旅游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四、各部门在河道保护工作的职能职责

根据《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各部门在长港河流域河道保护工作职能职责如下: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长港河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港河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长港河保护规划,实施长港河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统筹长港河保护、利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处理跨区域长港河保护纠纷,加强长港河行洪安全管理,建立并实施长港河生态调水制度等;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港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长港河污染防治规划,动态监测长港河水环境质量,监督指导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农业(渔业、畜禽养殖业)面源污染治理,依法查处长港河管理范围内污染违法行为等;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负责涉河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配合涉河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加强涉河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管理等;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农业(渔业、畜禽养殖业)面源污染的防治管理和捕捞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长港河管理范围内违法水产养殖、捕捞行为等;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长港河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加强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等;

(六)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涉河违法犯罪行为等。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港河保护工作。

长港河流域的新港、薛家沟以及鄂州市域内的高桥河河道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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