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航信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小桥港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报告书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小桥港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代码:2018-420704-77-01-038469)河道南起于江碧路与G106国道交汇处,上游通过箱涵穿过江碧路及葛山大道,经鄂州火车站至滨湖西路区法院处。工程占地8.2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3.83公顷,临时占地4.43公顷。项目挖方7.17万立方米,填方2.45万立方米,借方0.98万立方米,弃方5.70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9332.4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977.09万元。项目于2018年6月开工,2019年4月主体工程完工,建设工期11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已建主体工程部分的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26公顷。
(四)基本同意已建主体工程部分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评价和补救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851.6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562.11万元,植物措施67.85万元,临时措施95.09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二)认真落实水保专项监理,保证各项水保措施的实施进度和质量,做好工程划分及质量评定工作。
(三)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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