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鄂州市东长岭大桥拆除重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鄂州市东长岭大桥拆除重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已于2021年1月23日通过了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现就鄂州市东长岭大桥拆除重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你单位在我市新港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鄂州市东长岭大桥拆除重建工程。
该项目位于鄂城区泽林镇302县道,项目主要包括拆除原东长岭大桥,并于原桥址处新建大桥。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原东长岭大桥跨越新港河,河道净宽130m,为主跨1-73m双曲拱桥,桥梁全长130m,桥宽8m。新建东长岭大桥上部结构采用3×40m预应力砼(后张)T梁(先简支后结构连续),桥梁全长126m,宽12m,桥梁设计梁底标高25.57m(85高程),桥墩采用双柱式墩,柱径1.6m,桩径1.8m。同意新东长岭大桥100年一遇洪水设计流量840m3/s,设计洪水位22.17m。
三、拟建工程影响范围内的河道防洪安全监测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四、河道保护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除批准的工程设施外,不得修建其它永久性碍洪建(构)筑物。
五、你单位应充分注意工程施工和运行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诱发防洪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六、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主汛期(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水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削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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