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湖北鄂城新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中核城·城市之光三号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中核城·城市之光三号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于2021年1月9日通过了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我市临空经济区八号路以北、燕沙路以西实施中核城·城市之光三号项目。
二、基本同意拟建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基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基坑开挖支护、地下基础工程与桩基等,基坑开挖面积43850平方米,周长约1066米,开挖深度4.3米~9.9米,基坑开挖边缘距鸭畈港河岸最近距离为29.28米。开挖方式为分层放坡开挖,采用喷砼护面的支护。
三、拟建工程影响范围内的河道防洪安全监测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四、河道保护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除批准的工程设施外,不得修建其它永久性碍洪建(构)筑物。
五、你公司应充分注意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拟建工程施工应加强临河侧的支护,确保防洪安全。桩基实施完成后,应将桩基周围扰动土体清除,并用粘性土回填夯实或用混凝土浇筑封闭。基坑开挖及施工应及时做好支护和防渗处理等措施,并加强对基坑周边及附近河岸的监测,做好应急抢护措施及预案,防止出现沉降变形影响河岸安全。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防洪安全险情,你公司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六、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你公司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主汛期(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 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削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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