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鄂州市新港路(重载车专用通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鄂州市新港路(重载车专用通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实施新港路(重载车专用通道)工程项目。项目起于武昌大道(原肉联厂处),止于江碧路(泽林啤酒厂),路线长约10.97千米。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主要涉河建设内容包括:三水源大桥及其桥墩、过水涵洞、新港河堤防右岸禁脚地内1780米新建道路,以及配套排水设施。
三、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施工及运营期间,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保护堤岸。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除批准的工程设施外,不得修建其它永久性碍洪建(构)筑物。
四、拟建工程影响范围内的河道堤防安全监测措施,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相关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五、河道禁脚地范围内应合理制定施工方案,禁止爆破、打井、挖洞、钻探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临时开挖应及时按规定压实回填;做好施工及运营期间的排水工作,严禁禁脚地内长期积水。
六、对低于河道设计洪水位的路段,应采取防洪措施,防止道路受河道洪水影响,并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局部路段排涝问题。
七、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工程施工和运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营诱发防洪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八、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主汛期施工,并确保防汛道路畅通。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削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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