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壹燕方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湖北临空创新科技园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湖北临空创新科技园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实施湖北临空创新科技园建设项目。项目位于鄂州市鄂东大道188号,园区总用地面积为116432.1平方米。地块对应鄂州市昌大堤堤防桩号为90+586—90+91,建设项目的基坑、地下室及基础等建(构)筑物位于昌大堤堤防管理范围内。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建设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厂房、仓储、综合楼、配电房、门楼等主要设施和车库、车位、绿化、道路等辅助设施。
三、为确保堤防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项目工程桩、基坑以及其他涉及防洪安全的部分,不得在主汛期(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并确保防汛道路畅通。
四、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施工及运营期间,应采取相应加固、防渗措施保护昌大堤。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除批准的工程设施外,不得修建其它永久性碍洪建(构)筑物。
五、为降低拟建工程在施工及运营期间可能会对堤防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设计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隐患环节进行防治和补救。
六、拟建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堤防安全监测措施,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相关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七、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工程施工和运营对防汛安全的影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营诱发防汛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八、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市河道堤防保护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削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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