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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鄂州市东洋澜湿地公园 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信息来源: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21-11-25
 

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鄂州市东洋澜湿地公园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鄂州市东洋澜湿地公园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实施鄂州市东洋澜湿地公园二期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位于鄂州市洋澜湖东半湖,东至滨湖东路丁家湾处,南接莲花山旅游风景区,西至凤凰路莲花桥,建设内容为湿地公园所配套的广场、驳岸、码头、桥梁、步道、绿化、管理房等设施。主要涉水建筑物为梅影桥、码头、驳岸、集散平台以及与步道功能相匹配的通行桥。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水建设方案。主要涉水建设内容为梅影桥:为七孔钢筋混凝土拱桥,石材拱圈,桥面宽度8.0m,    设计可通行3.5T以下电瓶车;通行桥:共4处,总长775米,宽5.9米;码头:共3个,总面积100㎡;集散平台:共8个,总面积1800㎡;沿湖驳岸基本沿着原湖岸线范围设置,总长度共5011米。

三、为确保洋澜湖行洪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部分,不得在主汛期(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项目施工及运营不得阻碍正常行洪,并确保防汛道路畅通。

四、施工及运营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水体、沿湖岸线。工程施工期间和完工后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洋澜湖管理范围内。除批准的工程设施外,不得修建其它永久性碍洪建(构)筑物。

五、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你单位应充分考虑洋澜湖    湖泊保护要求,相关建设方案应符合《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  全部责任。

六、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工程施工和运营对防汛安全的影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营诱发防汛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七、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    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削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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