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葛华新城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华容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报告书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华容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代码:2019-420703-78-01-051454)位于鄂州市华容区。工程占地108.57公顷,全部为临时占地。工程挖方80.49万立方米,填方80.49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1.46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11亿元。项目于2020年10月开工,计划2023年9月工程完工,建设工期36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部分的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上述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8.57公顷。
(四)基本同意主体工程部分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596.9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397.08万元,植物措施4.67万元,临时措施63.49万元。
(六)基本同意上述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上述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
(六)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上述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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