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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吴都大道(江碧路~文苑路)和洋澜路(寿昌大道~吴都大道)提升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信息来源: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22-03-14

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吴都大道(江碧路~文苑路)和洋澜路(寿昌大道~吴都大道)提升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吴都大道(江碧路~文苑路)和洋澜路(寿昌大道~吴都大道)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代码:2111-420700-04-01-404356)位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南部吴都大道、洋澜路段吴都大道改造范围西起于江碧路交叉口,东止于文苑路交叉口,改造长度为3130m,道路红线宽50m。洋澜路改造范围北起于寿昌大道(不包含此交叉口),南止于吴都大道(不包含此交叉口),改造长度为330,道路红线宽50。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排水管道工程等。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8.51公顷,均为永久占地。项目总挖方5.51立方米,总填方0.49立方米,总弃方5.02立方米。项目总投资7354.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311.5万元。项目于202112月开工,计划20229月完工,建设工期10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已建主体工程部分的水土保持评价及拟建工程部分的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8.51公顷。

  (四)基本同意已建主体工程部分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评价和补救措施,以及拟建工程部分的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37.5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0.70万元,植物措施10.44万元,临时工程54.83万元。

  (六)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的规定,该项目在开工前应向鄂城区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7.77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在弃渣前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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