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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鄂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信息来源: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21-01-28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请求审批〈鄂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水土保持报告书(送审稿)〉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鄂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项目代码:2020-420700-84-01-024034)位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鸭畈村和新庙镇将军村,将军大道南侧,孙权大道以西。主要建设内容为鄂州市中心医院临空院区、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紧急医学救援中心、中心血站采供血服务中心、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儿童传染病区综合楼、医疗应急物资储备中心等。工程占地29.1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1.96公顷,临时占地7.17公顷。项目挖方109.45万立方米,填方18.14万立方米,弃方91.31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35.11亿元,其中土建投资31.52亿元。项目于2020年11月开工, 计划于2023年10月完工,建设工期36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的分析与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9.13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应重点做好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堆土场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6620.64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395.17万元,植物措施3854万元,临时措施512.42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按规定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及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

(六)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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