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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鄂州市文化中心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20-08-11

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

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鄂州市文化中心工程水土保持报告书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鄂州市文化中心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017-420791-47-01-115367)位于鄂州市临空经济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大剧院、音乐厅、多功能厅等。工程占地13.1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3.11公顷。项目挖方28.68万立方米,填方4.55万立方米,弃方24.13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5.97亿元,其中土建投资4.59亿元。项目计划于2020年9月开工,2023年2月完工,建设工期30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1.25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应重点做好道路区、景观绿化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643.9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209.82万元,植物措施1054.54万元,临时措施141.95万元。

(六)根据《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的规定,该项目应向临空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9.67万元。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按规定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

(七)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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