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水利罚[2020]第 24号
当事人:马XX
身份证号:420106XXXXXXXXXXXX
经查明, 你租用运输船舶(船名:洲通0008),于2020年5月24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鄂州市三江汇鑫码头)收购销售无合法来源的砂石的违法事实。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照片、视频;2、询问(调查)笔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6月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后,自愿放弃听证和陈诉申辩的权利。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 没收无合法来源砂石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款项限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自行缴至:鄂州市罚没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2010000000079920)。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1、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湖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鄂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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