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0-06-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水利罚[2020]第 26号

当事人:程X    

身份证号:4201127XXXXXXXXXXXX

经查明, 你雇请两条涉砂船舶(货船船号:京海1122、及一条三无采砂船)于2020年5月5日,未经水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在长江燕叽池湖水域盗采江砂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询问(调查)笔录;2、现场勘验记录;

3、船舶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6月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后,自愿放弃听证和陈诉申辩的权利。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雇请两条涉砂船舶未经过水行政部门的许可,在长江燕叽池湖水域盗采江砂的违法事实,违反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

2、 没收采砂船采砂机具管道6根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款项限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自行缴至:鄂州市罚没收入财政专户(账号:82010000000079920)。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1、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湖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鄂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0年6月10日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16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96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主办: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471号 电话:027-60229116
联系人:刘子召 联系电话:027-60229118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