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要求审查批准〈黄柏山港三和管桩段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黄柏山港三和管桩段港道的治理。黄柏山港三和管桩段治理工程位于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在粑铺大堤黄柏山段堤内侧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港道治理长度326.63m,相应堤防桩号121+198~121+500,港道距堤脚最近距450m,最远距离470m。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该工程对现状港道实施栽弯取直,港渠疏挖,港底硬化,生态护坡和厂区过港道路砼桥涵等。港道采用U型槽结构,过港道路桥涵为C25混凝土,设计荷载为公路一级标准。U型槽结构尺寸为4.0m(宽)×2.5m(高),底板厚60cm,侧墙顶宽40m,底宽60m;港坡1:3,过路段桥涵孔口尺寸为4.0m(宽)×3.0m(高),与黄柏山闸闸底高程相同,底板及侧墙厚60cm,顶板厚50cm,过路段桥涵与两侧厂区道路衔接设35cm厚,300cm长的搭板,搭板宽度与道路宽度相同。该项目治理段港道设计过流量为28.57m3 /s。
三、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
四、该工程占用的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你单位应充分注意和防范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五、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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