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湖北鄂城新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技术审查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中核城·城市之光一号项目洪水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现就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建设中核城·城市之光一号工程(项目代码:2019-420791-70-02-005786)。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基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地下基坑开挖与支护、地下基础工程和桩基、止水帷幕等。基坑最大开挖深度5.60m,基坑面积约66340m2,基坑开挖边线到马元港管理范围控制线的最小间隔距离为23m,基坑边坡采用“喷锚+土钉支护”方式。
三、拟建工程影响范围内的河道堤防安全检测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四、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
五、你单位应充分注意工程施工和运行对防洪安全的影响。拟建工程应加强临堤侧的支护、止水帷幕和基坑封底,确保防洪安全。桩基实施完成后,应将桩基周围扰动土体清除,并用粘性土回填夯实或用混凝土浇筑封闭。基坑开挖和施工应及时做好支护和防渗处理等措施,并加强对基坑周边及附近防洪设施的监测,做好应急抢护措施及预案,防止出现沉降变形影响堤防安全。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诱发防洪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六、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主汛期(本市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削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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