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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中核城·城市之光一号(中核中央公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19-08-08

中核湖北鄂城新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核城城市之光一号(中核中央公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中核城城市之光一号(中核中央公园)项目(项目代码2019-420791-70-02-005786)位于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住宅楼、商业和幼儿园。工程占地8.92公顷,其中幼儿园占地0.4公顷。工程挖方17.31万立方米,填方17.31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192793.42万其中土建投资107865.96万。工程计划于2019年10月开工,计划20219完工。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92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794.77万元,其中工程措施241.51万元,植物措施396.45万元,临时措施65.71万元。

(六)根据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的规定项目应向鄂城区农业农村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77万元。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表土的剥离和利用。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和鄂城区农业农村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出重大变更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可在征得鄂城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按照《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和我局报备。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

2019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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