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资源集团鄂州球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武钢资源集团鄂州球团有限公司环保升级改造工程-物料粉尘治理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武钢资源集团鄂州球团有限公司环保升级改造工程-物料粉尘治理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实施武钢资源集团鄂州球团有限公司环保升级改造工程-物料粉尘治理建设项目。项目位于鄂州市鄂东大道61号武钢资源集团鄂州球团有限公司厂区内。该建设项目在昌大堤茅草堤段堤内侧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工程留用地及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相应堤防桩号92+542~93+105,项目距堤脚最近距147m,最远距离509m。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的露天原料和成品堆场建设封闭式大棚,物料大棚共分四个区(A、B、C、D区),A区大棚跨度91m,长540m,主要堆存物料为成品球团矿;B区大棚跨度108m,长540m,主要堆存物料为进口铁精粉;C区大棚跨度96m,长540m,主要堆存物料为进口铁精粉;D区大棚跨度80m,长315m,主要堆存物料为自产铁精粉。封闭式物料大棚基础采用D600~D800钢筋砼灌注桩,桩顶标高18.4~18.9m(85国家高程,下同),桩底高程3.9~-15.1m,有效桩长15~34m,共计669根桩,桩基础施工选用旋挖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大棚设计地面标高20.8m。
三、为确保昌大堤防汛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项目桩基础、基坑及其他涉及防汛安全的部分,不得在主汛期 (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如未完成施工,为确保安全度汛,应停止桩基础施工及基坑开挖,并做好防汛应急预案;对已开挖的基坑未施工完成的,应将基坑压实回填至原地面高程,待汛期过后(10月15日以后)方可施工。项目施工及运营不得影响昌大堤防汛安全,并确保防汛道路畅通。
四、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施工及运营期间,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保护堤防。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除批准的工程设施外,不得修建其它永久性碍洪建(构)筑物。
五、为降低拟建工程在施工及运营期间可能会对防汛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为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而设计的各项防治和补救措施,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隐患环节进行防治和补救。
六、拟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护堤防及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用地,造成损坏的,由你单位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责任。
七、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工程施工和运营对防汛安全的影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营诱发防汛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八、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市河道堤防保护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削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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