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南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鄂州市姚家湖至南都110KV输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鄂州市姚家湖至南都110KV输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实施姚家湖至南都110KV输电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位于鄂州市葛店镇,建设在粑铺大堤新港堤段堤防背水侧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工程留用地范围内,相应堤防桩号145+300~146+700,项目距堤脚最近距53米,最远距离230米。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主要涉河建设内容为南都110KV变电站及G11~G23共计13座杆塔,其中:杆塔为灌注桩基础,基础埋深8米~14米,桩径1.0米~2.0米;变电站围墙内面积3.987亩,建筑面积2658平方米,变电站基坑面积3330平方米,变电站基坑最大深度3.5米,变电站基坑距离堤内脚最近距离81米,变电站内采用管桩基础。
三、为确保粑铺大堤防汛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项目桩基础、基坑及其他涉及防汛安全的部分,不得在主汛期 (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项目施工及运营不得影响粑铺大堤防汛安全,并确保防汛道路畅通。
四、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施工及运营期间,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保护堤防。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除批准的工程设施外,不得修建其它永久性碍洪建(构)筑物。
五、拟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护堤防及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用地和堤顶道路,造成损坏的,由你单位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责任。
六、为降低拟建工程在施工及运营期间可能会对防汛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为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而设计的各项防治和补救措施,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隐患环节进行防治和补救。主要措施包括:(1)塔基钻孔灌注桩施工完成后采用水泥黏土浆灌浆;(2)塔基灌注桩基础和变电站管桩周边50厘米范围的土体实施灌浆处理;(3)变电站基础开挖及桩基开挖采用小型设备或人工开挖;(4)基坑回填按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5)编制详细、可行的防洪应急预案。
七、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工程施工和运营对防汛安全的影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营诱发防汛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八、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市河道堤防保护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削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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