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将军片区配套 基础设施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信息来源: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22-07-28

鄂州临空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将军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将军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实施将军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将军大道)。项目为将军大道道路工程及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将军大道西起葛山大道,东至孙权大道,全长3173.7m。将军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管廊工程、通道工程、绿化工程及附属工程。涉水建筑物为新农村港桥。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主要涉河建设内容为新建新农村港桥,桥梁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桥梁采用整幅1×30m预制预应力砼小箱梁,中心桩号K1+875.0,起终点桩号  为K1+860.0~K1+890.0,桥梁梁底高程为23.453m(85国家高程),桥长30m,孔数及孔径为1孔×30m。根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冲刷计算成果,桥位处冲刷深度为0.18m,不新增护岸护底防护措施。

三、为确保新农村港港行洪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项目涉河桥梁、箱涵以及其他涉及防洪安全的部分,不得在主汛期(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项目施工及运营不得阻碍正常行洪,并确保防汛道路畅通。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施工及运营期间,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保护河床、河岸。工程施工期间和工程完工后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准的工程设施外,不得修建其它永久性碍洪建(构)筑物。

五、为降低拟建工程在施工及运营期间可能会对防洪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为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而设计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隐患环节进行防治和补救,主要措施包括:(1)桩基础施工避开主汛期,采用钢板围堰搭建平台的型式施工;(2)加强基坑监测;(3)编制施工期度汛应急预案。

六、拟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护河道水体,造成环境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七、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工程施工和运营对防汛安全的影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营诱发防汛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八、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削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7月28日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16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96号 鄂ICP备05017375号
主办: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471号 电话:027-60229116
联系人:刘子召 联系电话:027-60229118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