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花马湖北侧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花马湖北侧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实施花马湖北侧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位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规划的国际物流核心枢纽临空物流及产业组团内。花马湖北侧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为八号路、九号路、十号路、十一号路、沿江大道和工业园南路等6条市政道路,总长约6.02km。道路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综合管廊工程、桥梁工程、照明工程和绿化工程等。涉水建筑物共有3座,包括跨青山截流港QS2段桥梁1座、跨青山截流港QS3段管涵2座。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主要涉河建设内容为:
(一)八号路1号桥(跨青山截流港已整治港渠QS2段),桥梁中心桩号为BK0+065.0,起终点桩号为BK0+038~BK0+092,桥底高程20.32m(85国家高程),桥长54.0m,孔数及孔径为 3孔×16m,桥下河底上游15m、下游30m范围内采用500mm厚格宾石笼护底防护减轻冲刷影响,并采用格宾石笼护脚加强防护;八号路1号桥设计过流量为75m³/s。
(二)九号路箱涵位于JK0+963处,箱涵过水断面尺寸为 2孔×7m(宽)×3.5m(高),长58m;九号路箱涵设计过流量30m³/s。
(三)工业园南路箱涵位于GYYK0+630处,箱涵过水断面尺寸为2孔×7m(宽)×3.5m(高),长54.5m。工业园南路箱涵设计过流量30m³/s。
三、为确保青山截流港行洪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 工期,项目涉河桥梁、箱涵以及其他涉及防洪安全的部分,不得在主汛期(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项目施工及运营不得阻碍正常行洪,并确保防汛道路畅通。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施工及运营期间,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保护河床、河岸。工程施工期间和工程完工后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准的工程设施外,不得修建其它永久性碍洪建(构)筑物。
五、为降低拟建工程在施工及运营期间可能会对防洪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为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而设计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隐患环节进行防治和补救,主要措施包括:(1)八号路1号桥桥下河底上游15m、下游30m范围内采用500mm厚格宾石笼护底防护减轻冲刷影响,并采用格宾石笼护脚加强防护;(2)优化工期,确保桥梁和过路箱涵施工避开汛期,及时回填堤防岸坡及涵背,以确保防汛安全,回填料、回填密实度、夯压型式应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的设计方案执行;(3)编制施工期度汛应急预案。
六、拟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护河道水体,造成环境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七、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工程施工和运营对防汛安全的影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营诱发防汛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八、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削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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