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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樊口区域沿江路及江滩 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市政道路二号路道路工程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信息来源: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22-08-03
 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樊口区域沿江路及江滩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市政道路二号路道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樊口区域沿江路及江滩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市政道路二号路道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实施樊口区域沿江路及江滩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市政道路二号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道路起点为樊口路,终点为长堤路,拟建道路设计总长767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功能。本条道路临近薛家沟右岸。

、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拟建工程不涉及跨河桥梁等穿河建筑物,不占用河道过流面积,对河道行洪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对河势稳定不会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道路建设和运行不会对堤防安全和岸坡稳定造成影响;项目建设不涉及薛家沟沿岸水利工程,不影响防洪抢险。根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拟建道路最低控制高程为16.42m(85国家高程,下同),局部低于17.23m(薛家沟大桥处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应做好局部内涝的防范应对措施。

三、为确保薛家沟的行洪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部分,不得在主汛期(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项目施工及运营不得阻碍正常行洪,并确保防汛道路畅通。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和工程完工后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准的工程设施外,不得修建其它永久性碍洪建(构)筑物。

五、为降低拟建工程在施工及运营期间可能会对防洪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为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而设计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隐患环节进行防治和补救。其中,工程措施包括:项目基础以下部分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汛期禁止在主河槽附近施工;应在受冲刷影响范围内就岸布置护岸工程。非工程措施包括:编制防汛抢险预案等。

六、拟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护临近河道水体,造成环境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七、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工程施工和运营对防汛安全的影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营诱发防汛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八、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市河道堤防保护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削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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