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樊口区域沿江路及江滩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市政道路武昌鱼路道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樊口区域沿江路及江滩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市政道路武昌鱼路道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实施樊口区域沿江路及江滩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市政道路武昌鱼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位于鄂城区雷山西北坡脚,拟建道路设计总长1082.1m,共分三段,其中:道路一全长488.589m,起点(K0+000)位于樊口大闸右侧,终点(K0+488.589)位于樊口公园大桥3#桥墩左侧;道路二全长412.607m,起点(A0+000)与道路一终点衔接,终点(A0+412.607)位于沿江路桩号K1+755处;道路三全长180.980m,起点(B0+000)与道路一衔接,终点(B0+180.980)位于沿江路桩号K1+980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本条道路临近新港河、樊口大闸。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拟建武昌鱼道路工程符合《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规划(2016年修订)》、《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等水利综合规划;拟建工程不占用河道过水面积,对河道行洪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对河势稳定不会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堤坡满足渗透稳定要求,江滩岸坡稳定安全;项目建设不会对樊口大闸、樊口电排站、樊口二站排涝产生不利影响。
三、为确保新港河、长江的行洪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部分,不得在主汛期(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项目施工及运营不得阻碍正常行洪,并确保防汛道路畅通。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和工程完工后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准的工程设施外,不得修建其它永久性碍洪建(构)筑物。
五、为降低拟建工程在施工及运营期间可能会对防洪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为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而设计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隐患环节进行防治和补救。其中,工程措施包括:加强检查及时处理裂缝,临江侧岸坡采用预制块或植生块等措施进行防护;坡脚采用脚槽等措施进行防护。非工程措施包括:项目工期优化调整,选择非汛期施工,编制防汛抢险预案,做好堤身检查等。
六、拟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护新港河及长江水体,造成环境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七、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工程施工和运营对防汛安全的影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营诱发防汛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八、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市河道堤防保护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削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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