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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五丈港路(鄂东大道~ 吴楚大道)道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信息来源: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22-10-18
 鄂州临空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五丈港路(鄂东大道~吴楚大道)道路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五丈港路(鄂东大道~吴楚大道)道路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已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市临空经济区新建杨岭大道(葛山大道~球团西一路)道路工程

    该工程位于鄂州市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区域内。五丈港路沿南北向连接鄂东大道及吴楚大道,位于文塘路及球团西路之间,设计范围内道路全长2228.42m。道路建设标准为城市次干路,设计车速40km/h,道路红线宽为24m,道路采用单幅路断面型式,双向四车道。建设内容主要包含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桥涵工程等。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本项目涉河建设内容包括五丈港路箱涵和五丈港路与新农村港堤防背水侧并行段。

    1.五丈港路箱涵穿越规划新农村港支流,箱涵位于道路桩号K1+175处,涵洞与道路交角90度,箱涵设计断面采用2孔6m×4m,涵长28m,箱涵底部高程为19.96-20.04m,顶部高程为23.96-24.04m,设计流量为16.8m3/s,防洪标准采用50年一遇。(均为85国家高程)。

    2.K1+600K2+200段道路与规划的新农村港XNCK4+800XNCK5+400段并行,其中桩号K1+890K2+190段道路穿越现状的新农村港,新农村港调整线路改道后,本工程段不再穿越现状新农村港,变为道路桩号K1+600K2+200段道路与规划改道的新农村港堤防背水侧并行。

三、为确保新农村港行洪安全,你公司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项目箱涵、施工围堰以及其他涉及防洪安全的部分,不得在主汛期(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项目施工及运营不得阻碍正常行洪。桩号K1+890K2+190段道路应与河道工程同步施工,将对河道工程影响降至最低。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施工及运营期间,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保护河床、河岸。工程施工期间和工程完工后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港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准的工程设施外,不得修建其它永久性碍洪建(构)筑物。

五、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涉河建设方案建设、施工。

六、为降低拟建工程在施工及运营期间可能会对防洪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你公司应严格落实《防洪评价报告》中为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而设计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隐患环节进行防治和补救。

七、拟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护港道水体,造成环境影响的,由你公司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八、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工程施工和运营对防汛安全的影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营诱发防汛安全险情,你公司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九、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按规定到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削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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