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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鄂州市航空都市区再生水厂一期一阶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信息来源: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22-11-30

鄂州航信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鄂州市航空都市区再生水厂一期一阶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鄂州市航空都市区再生水厂一期一阶段工程(项目代码:2018-420704-77-01-067261)位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路牌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工程、厂区平面布置、厂内景观绿化、土石方工程、深基坑支护、污水处理厂工程内的构筑物、建筑物、管线、工艺安装、设备购置、仪表、电气、自动化控制等工程。

工程总占地面积9.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6.9公顷,临时占地2.6公顷。工程总挖方14.43万立方米,总填方8.26万立方米,余方6.17万立方米,均运送至其他项目综合利用,无弃方。工程总投资23031.0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7082.76万元。工程2020年3月开工,已于2022年7月完工,总工期29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9.5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740.78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113.62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45.22万元,临时措施投资75.27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5〕5号第十一条(四)规定,本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保护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陶玉媛,电话:027-60229166。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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