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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红莲湖新区新城大道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信息来源: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23-03-17
 

湖北文旅鄂州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红莲湖新区新城大道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红莲湖新区新城大道项目(项目代码:2302-420703-04-01-147125)位于市华容区红莲湖新区内,北接高新四路,南至红莲大道。本项目属于新建工程,建设标准为城市主干路Ⅱ级,道路全长7446.412m,设计车速为50km/h,道路 红线宽40m,沥青混凝土路面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绿化工程等。工程总占地39.9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32.07公顷,临时占地7.89公顷。工程总挖方101.18万立方米,总填方92.28万立方米,借方18.16万立方米,弃方27.06万立方米,均运往其他项目综合利用。工程总投资28650.4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0573.50万元。本工程已于2014年10月开工建设,预计于2023年12月完工,建设工期111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9.96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4026.97万元,其中工程措施2425.81万元,植物措施854.85万元,临时工程270.63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的规定,该项目应在开工前向华容区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9.94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在弃渣前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陶玉媛,电话:027-60229166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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