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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湖北省鄂城区新港河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信息来源: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23-03-17

鄂州市长港河管理处: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湖北省鄂城区新港河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湖北省鄂城区新港河治理工程(项目代码:2018-420704-76-01-078680)位于鄂州市鄂城区鄂州东站南侧,属于新港河支流,与武鄂铁路相交。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支流三水源港道鄂钢厂区下游段进行清淤,长0. 8km,同时设置2处滚水坝重建和改造5处河岸建筑物,包括2处排涝站碧石湖电排站、火烧坝电排站配套检修闸和拦污栅,拆除重建3处排涝站夏兴湖电排站、村洲湖电排站及孙家塘排涝闸站

工程占地总面积 10.54公顷,其中永久占地 7.93公顷,临时占地 2.61公顷。工程总挖方9.54万立方米,总填方7.87万立方米,弃方1.67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2296.3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406.09万元。本工程已于20211月开工,20221月完工,总工期13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0.54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76.9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21.83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7.10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1.67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该工程应在开工前向鄂城区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5.81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保护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陶玉媛,电话:027-60229166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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