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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鄂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存量污泥处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信息来源: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23-06-08

鄂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存量污泥处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鄂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存量污泥处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鄂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存量污泥处理工程(项目代码:2302-420704-04-01-918165)位于鄂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内。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座污泥脱水车间、储泥池、成品堆场及相关配套辅助设施;采取污泥现场脱水后外运处理的方式,将6.6万吨含水率约75%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项目设计污泥经过深度脱水系统处理,实现含水率低于60%后进行外运处置,日处理并外运规模为400t/d(污泥含水率按75%计算)。工程总占地7.57公顷,其中永久占地5.63公顷,临时占地1.94公顷。工程总挖方1.91万立方米,总填方0.26万立方米,余方1.65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3957.1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354.55万元。本工程已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预计于2023年12月完工,建设工期10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7.57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232.17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39.31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08.07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4.30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 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鄂财综规〔2015〕5号)中第十一条(四)规定,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保护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陶玉媛,电话:027-60229166。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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