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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鄂州市广山路(G106国道~鄂州大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信息来源: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23-12-11

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审批鄂州市广山路(G106国道~鄂州大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鄂州市广山路(G106国道~鄂州大道)工程(项目代码2310-420704-04-01-644966位于鄂州市鄂城区北起G106国道,南至鄂州大道工程为城镇化地区南北向的一级公路兼城市主干路,全长约2.72公里。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通信工程、交通工程和绿化工程等。工程总占地面积20.22公顷,其中永久征地18.80公顷,临时用地1.42公顷。工程总挖方50.96万立方米,总填方52.29万立方米,借方28.65万立方米余方27.32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51323.5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5063.29万元。工程计划于2023年12月开工建设,预计于202512月完工,总工期25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0.22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3141.67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1542.21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050.22万元,临时措施投资249.95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该项目应在开工前向鄂州市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1.23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保护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市水利和湖泊局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工程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陶玉媛,电话:027-60229166。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1211

 

 

 

 

 

 

 

抄送:鄂州市税务局,鄂城区农业农村局武汉弘德若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办公室             202312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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