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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鄂州市城乡供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24-03-26

鄂州市水务集团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鄂州市城乡供水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鄂州市城乡供水管网工程(项目代码:2018-420700-46-01-003162)位于鄂州市,分布于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临空经济区和葛店开发区。本工程建设规模及内容主要为敷设管网总长85.8km,其中:老城区管网改造管道18.7km,新建花杨路、华容临港新城、梧桐湖、沼山镇等供水管网67.1km;建设加压泵站2座,供水规模7万m3/d,分别为庙岭加压泵站、刘斌加压泵站。工程总占地面积40.79公顷,其中永久征地0.73公顷,临时用地40.06公顷。工程总挖方20.67万立方米,总填方20.40万立方米,总余方0.27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36428.5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1450.62万元。工程于2018年2月开工建设,预计于2024年6月完工,总工期77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40.79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370.64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18.68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0.32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86.72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 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鄂财综规〔2015〕5号)中第十一条(四)规定,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保护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陶玉媛,电话:027-60229166。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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