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临空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请求审批临空经济区综保区(口岸作业区)、北产业园土方平整项目—综保区一期项目土石方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临空经济区综保区(口岸作业区)、北产业园土方平整项目—综保区一期项目土石方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你单位实施临空经济区综保区(口岸作业区)、北产业园土方平整项目—综保区一期项目土石方工程,该项目位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花湖机场北侧、吴楚大道南侧与航空大道西侧交界地块。项目涉及昌大堤(桩号77+580~78+755)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鸭畈港河道管理范围,花马湖湖泊保护区、控制区。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水建设方案。本项目分两期工程实施,主要工程内容包含3个堆土场工程、2条临时道路工程、2座临时钢栈桥工程。
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窝儿塘堆场、西侧堆场及坝角村运输道路,窝儿塘堆场和西侧堆场均为五级堆场,坝角村运输道路全长1006.29米(K0+000~K0+500为新建临时道路,其它为利用既有道路)。
二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西产业园堆场、西产业园临时运输道路及2座临时钢栈桥。西产业园堆场为五级堆场,西产业园临时运输道路全长2728.822m(K1+000~K3+728.822),中间跨湖段设置1#临时钢栈桥,末端与终点处2#临时钢栈桥衔接。其中,1#临时钢栈桥桥长132m(K2+341~K2+473),共18跨,桥址处走马湖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高程18.04米(1985国家高程,下同),桥梁梁底高程18.95米,设计洪水情况下桥底最小净空为0.91米;2#临时钢栈桥桥长36m(K3+710.50~K3+746.50),共4跨,桥址处鸭畈港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高程为18.04米,桥梁梁底高程18.95米,设计洪水情况下桥底最小净空为0.91米。
三、在设计、施工阶段,你单位应严格执行走马湖湖泊保护有关规定,堆土场、临时道路及其他设施应符合《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关于湖泊保护区、控制区以及水体保护等各项规定。湖泊保护区范围内的临时道路、临时钢栈桥,在土方运输完成后应立即拆除、恢复原状。土方堆场禁止占用湖泊保护区、禁止填湖占湖,禁止随意倾倒渣土。施工期间,若因违反《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整改到位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两处钢栈桥建设完成后,应迅速组织力量清理弃土弃渣,确保两侧区域湖底高程不超过原始湖底高程,并邀请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参与验收。若因清理不及时、不彻底造成阻水隐患的,由你单位负责整改到位并承担全部责任。
五、为确保昌大堤、走马湖、鸭畈港行洪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部分,不得在主汛期(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项目施工及运行不得阻碍正常行洪、排涝,并确保防汛道路畅通。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和完工后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昌大堤、鸭畈港管理范围和走马湖湖泊保护范围内
六、拟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护堤防及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用地,造成损坏的,由你单位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责任。
七、为降低拟建工程在施工及运营期间可能会对防汛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为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而设计的各项防治和补救措施,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隐患环节进行防治和补救。主要措施包括工程措施及非工程措施,工程措施:及时清理施工临时构筑物,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对栈桥上下游及时清淤;非工程措施:加强建(构)筑物监测与管理,优化施工组织,并编制详细、可行的防洪应急预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工程施工和运营对防汛安全的影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营诱发防汛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九、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市河道堤防保护中心、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削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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