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鄂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审查审批鄂州市园博文化旅游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鄂建集团文〔2024〕4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鄂州市园博文化旅游项目(项目代码:2302-420704-04-01-215241)位于鄂州市鄂城区鄂州大道与广山路交汇处。工程总规划面积63.16公顷,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场馆、园博中心、服务驿站及其他附属配套建筑22257平方米,新建铺装道路等基础配套95377平方米,新建展示园区43710平方米,新建停车场10288平方米,增设5G游客信息服务系统,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总占地面积64.5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63.16公顷,临时占地1.36公顷。工程总挖方35.53万立方米,总填方35.53万立方米,无借方,无弃方。工程总投资147976.0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86955.93万元。工程已于2024年4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5年9月完工,总工期18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64.52公顷。
(四)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6334.5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1469.8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4479.17万元,临时措施投资206.64万元。
(七)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 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鄂财综规〔2015〕5号)中第十一条(四)规定,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保护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从严控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因工程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严格控制弃渣场选址变更,确因项目设计优化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充分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市水利和湖泊局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项目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陶玉媛,电话:027-60229166。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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