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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市水利和湖泊局 日期:2019-02-19

(征求意见稿)

江河湖库是我市优势战略资源。实施河湖(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对于落实长江大保护、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根据《湖北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精神,深入推进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与修复的决策部署,落实河湖(库)长制,采取“政府组织、行业负责、部门联动”的组织方式,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先易后难、分类确权”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地推进全河湖(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提升河湖和水利工程管护水平,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和规划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湖北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鄂州市湖泊保护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因地制宜。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要求,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确权的原则、标准和整体推进目标与控制节点。

(三)分级负责。按照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属,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本级政府组织、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划界确权工作顺利完成。

(四)先易后难。坚持先划界后确权,先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后确定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先推进重点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再推进其他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权属争议调处,并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法,分类解决难题。

(五)分类实施。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开展划界确权。要对不同区域水域岸线资源进行不同程度的开发利用权限限制,杜绝破坏河湖形态、损害水岸生态的开发行为,引导规范经营者保护优先、适度利用。

三、目标任务

(一)2019年9月底前,市、区级水利部门〔含开发区社发局,下同〕基本完成级、级河湖长领责履职的河湖(库)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市、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基本完成梁子湖和洋澜湖的确权工作。

(二)2019年12月底前,市、区级水利部门基本完成划界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基本完成级以上河湖(库)长领责履职的河湖及其水利工程确权工作。

(三)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河湖和水利工程确权工作,基本完成全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

四、划定标准及权属确定

(一)划界依据和参照标准。河湖(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划定。对于过去已有权属确认且符合现行规定的,可对原有划界成果进行完善确认;对原来没有划定界限的,应依法划定。其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如下:

1.河道堤防。

1)河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2)堤防工程:根据《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确保长江干堤管理范围为迎水面50米-100米,背水面30米-50米;其他干堤及重要支堤管理范围为迎水面30米-50米,背水面20米-30米;工程保护范围包括工程留用地(200米)、安全保护区(300米)。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CGB50286-2013)确定,1级堤防护堤地(管理范围)宽度为30米-20米,2、3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20米-10米,4、5级堤防护堤地宽度有10米-5米;1级堤防保护范围宽度为300米-200米,2、3级堤防保护范围宽度为200米-100米,4、5级堤防保护范围宽度为100米-50米。

2.湖泊。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及《鄂州市湖泊保护总体规划》相关规定: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

(1)湖泊保护区: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保护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m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

划定保护区时,若遇以下特殊情况,可视情况对保护区范围作适当调整:

①城市规划区内或周边已规划开发的湖泊,保护范围内有城镇道路、划拨用地(包括单位、居民及城市公共设施等);

②保护区内有流域分水岭、道路、河流和行政区划线等明显的分界线。

③湖泊周边围垦的圩垸、分蓄洪区或备蓄洪区原则上应划入湖泊保护范围。设计洪水标准下参与分洪的圩垸应划入保护区,确保湖泊水面(容)积不减少。若该圩垸已作为单独湖泊列入湖泊保护名录,则作为独立湖泊另行划定

④临湖水工建筑物(含湖泊堤防及其穿堤水工建筑物、其它临水水工建筑物等)工程管理范围应划入湖泊保护区。

⑤对具有饮用水水源地功能的湖泊,已设置或规划设置取水口周边的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应划入湖泊保护区。

⑥对于岸线复杂、湖汊众多的湖泊,狭长形湖岬(其平均宽度不大于1公里)划入湖泊保护范围。

2)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控制区,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

3.水库(含小水电)。

1)管理范围:库区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中型水库为上下游100米-150米、两侧100米-200米,小型水库主坝为坝高的7-10倍、副坝为坝高的5-7倍、溢洪道为两边为开口面的3-5倍;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2)保护范围:主坝为两端各200米,禁脚地以外100米;副坝为两端各100米,禁脚地以外50米;溢洪道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涵闸、涵洞、隧道、电站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大型为周围500米,中型为周围300米,小型为周围10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大型为30米、中型为20米、小型为10米,渡槽两端大型为200米、中型为100米、小型为50米。历史上进行过划界,其界限大于上述标准的沿用原划界成果。

4.灌区渠系。

1)管理范围:渠道及其禁脚线(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2)保护范围:渠道从禁脚线地外沿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涵闸、涵洞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大型为周围500米,中型为周围300米,小型为周围10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大型为30米,中型为20米,小型为10米,渡槽两段大型为200米,中型为100米,小型为50米。

5.水闸、泵站等建筑物。

1)管理范围: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为大型水闸上、下游单侧不大于300米,左右两侧单侧不大于1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单侧不大于150米,左右两侧单侧不大于40米;小型水闸上、下游单侧不大于100米,左右两侧单侧不大于30米。

2)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外延,大型水闸上、下游各300米-500米,左右两侧各200米-3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各200米-300米,左右两侧各100米-200米;小型水闸上、下游各100米-200米,左右两侧各50米-100米。

泵站等其他建筑物参照水闸管理范围标准执行。

(二)权属确定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含开发区)以上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其中,没有管理单位的河湖,由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由原使用者进行正常使用,但使用者应当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2.对历史遗留土地问题的解决意见

1)对有争议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用地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保护、有利发展、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由当地政府出台有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的意见。

2)对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者未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照前述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符合条件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3)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土地,由河湖管理单位申请征收后拨用。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征拨用地手续履行完毕后,再依法确权登记。

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目前由农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管理的前提下,水利管理部门可以与农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暂由农民集体继续耕种。

5)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组织协调处理。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保护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3.开发利用权限。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暂时无法确权的土地资源,要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开发的原则,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五、工作步骤

(一)培训宣传。组织技术单位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并开展集中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络等宣传手段,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开辟宣传栏、制作宣传牌、发放宣传资料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向干部群众宣传相关法规政策,提高思想认识,消除分歧,为开展划界确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完成时限:2019年2月底。

(二)制定方案。查找河湖和各类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对照管理现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制定河湖(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完成时限:2019年3月底。

(三)划界定桩。按照划界依据、标准,科学合理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护范围界线。根据界线调查确定界址后,在界址点埋设界桩。

完成时限:划界工作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定桩工作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

(四)单位申请。按照“谁管理、谁申报”的原则,由河湖(库)直接管理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报,并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五)权籍调查。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数据建库等工作,做到权属合法、位置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申请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权利证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成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民政、财政、公安、交通、城建、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部门要发挥主体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实施。

(二)严格落实责任。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并安排各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本级政府关于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协调,共同推动划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已有的划界确权相关资料和本次划界确权工作中的地籍测绘、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并配合水利部门开展划界调查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划界确权工作,具体负责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实施方案编制、划界确权调查、界桩布设及水利工程基础资料提供指导协调水利移民事项等;

民政部门负责涉及到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认定不一致的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财政事权划分,保障划界确权工作涉及的有关调查、方案编制、设立界桩、征地补偿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涉及土地、城规划等图文资料;

农业、交通、林业等部门负责指导处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相关资产权属的有关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中出现的社会治安工作

(三)强化业务指导。各级工作专班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业务指导,认真总结经验,并及时在全省推广。对工作不落实、质量不高、进度滞后的地方,坚决督促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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