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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城东污泥碳化厂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项目采购公告

日期:2024-12-17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鄂州城东污泥碳化厂废气在线监测系统项目

2.项目位置:鄂州市浦华鄂清污水处理厂内

3.采购方式:询价

4.监测因子:烟尘烟气(CEMS)在线监测系统:SO2(二氧化硫)、NOx(氮氧化物)、HCL(氯化氢)、CO(一氧化碳)、颗粒物、O2(含氧量)、烟气温度、压力、流速、湿度的在线监测

5.最高限价:年度运维费不超过12万元

6.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2024年12月始至2027年11月止,服务期:1年,合同期满后,若中标人在第一年的履约情况综合评价为合格,则服务期自动顺延,可续签2年

二、运维服务执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颁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8484-2019  《危险废物污染物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157-1996 《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2519-2010   《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条件》

HJ 212-201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47-1999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48-1999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篇》SDG279-90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3101-86

《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9-87

《工业控制设备及系统的端子板》NEMA—ICS4

《工业控制设备及系统的外壳》NEMA—ICS6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343-20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GB2894-88安全标志》;

GB3805-83安全电压》;

GB4053.3-9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GB4053.4-9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2009]47号)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21)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指南》(2021)

《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三、现场设备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在线监测仪表

 

 

 

(一)

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CEMS系统)

1

采样探头

 

1

2

采样伴热管线

 

30

3

预处理系统及其机柜

内部集成控制单元、反吹单元、校准单元等

1

4

气体分析仪

测量方式:高温红外法
SO2量程:0-200mg/m3;NOx量程:0-600mg/m3;CO量程:0-200 mg/m3;HCL量程:0-150mg/m3;湿度:0-40.0%VOL

1

5

氧分析仪

量程:0-25%

1

(二)

烟气参数监测子系统

1

温压流一体化测量

温度量程:0℃-300℃;压强量程:-5kPa-5kPa;流速量程:0-40m/s
-5kP~5kPa
0℃~300℃

1

(三)

烟尘监测子系统

1

粉尘仪

抽取式激光前散射,量程:0-50mg/m3

1

(四)

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

1

工控单元

含操作系统及专用软件

1

2

数采仪

 

1

3

烟气监测控制系统软件

 

1

4

电气控制箱

含电源及信号浪涌保护器、平台电源分配箱等

1

5

UPS电源

3KVA 30min

1

6

稳压电源

10KVA

1

四、运维服务要求

4.1 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4.1.1总体要求

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CEMS使用说明书和HJ 75-2017、参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运维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器设备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CEMS日常运行管理应包括以下方面:

4.1.2日常巡检

CEMS 运维单位应根据HJ 75-2017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日常巡检记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日期、被检项目的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应记录并归档。CEMS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d。

日常巡检以表格形式记录。

4.1.3日常维护保养

应根据 CEMS 说明书的要求对 CEMS 系统保养内容、保养周期或耗材更换周期等做出明确规定,每次保养情况应记录并归档。每次进行备件或材料更换时,更换的备件或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应记录并归档。如更换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还需记录新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的来源、有效期和浓度等信息。对日常巡检或维护保养中发现的故障或问题,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

CEMS 日常运行管理以表格形式记录。

4.2 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

4.2.1 一般要求

CEMS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是保障 CEMS 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提供有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必要手段。当 CEMS 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

4.2.2 定期校准

CEMS 运行过程中的定期校准是质量保证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定期校准应做到:

a)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 CEMS 和气态污染物 CEMS 每 24h 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b)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 CEMS 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c)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d)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e) 抽取式气态污染物 CEMS 每 3 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应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分析仪表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

f)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 CEMS 每 24h 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 CMS 每 30d 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

g) 校准技术指标应满足HJ 75-2017要求。定期校准记录以表格形式记录。

4.2.3 定期维护

CEMS 运行过程中的定期维护是日常巡检的一项重要工作,维护频次按照HJ 75-2017说明的进行,定期维护应做到:

a) 污染源停运到开始生产前应及时到现场清洁光学镜面;

b) 定期清洗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检查仪器光路的准直情况;定期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

c) 定期检查气态污染物 CEMS 的过滤器、采样探头和管路的结灰和冷凝水情况、气体冷却部件、转换器、泵膜老化状态;

d) 定期检查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

e) 定期维护记录以表格形式记录。

4.2.4 定期校验

CEMS 投入使用后,燃料、除尘效率的变化、水分的影响、安装点的振动等都会对测量结果的准确性产生影响。定期校验应做到:

a) 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 6 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 3 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 CEMS 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HJ 75-2017标准进行;

b) 校验结果应符合表 4 要求,不符合时,则应扩展为对颗粒物 CEMS 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或/和评估气态污染物 CEMS 的准确度或/和流速 CEMS 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直到 CEMS达到 HJ 75-2017要求;

c) 定期校验记录以表格形式记录。

4.2.5 常见故障及排除

CEMS发生故障时,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维修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a) CEMS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b) 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 4h 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c) 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 8h。

d) 如果设备或设备零主要部件老化或损坏需要更换的,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方报备,并提出维修解决方案和预算,由采购方根据需要自行采购或委托供应商采购。供应商负责零配件的更换、安装和调试。

e) 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本标准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系统进行重新调试和验收。

f) 若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在 12h 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g) 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缺失数据按手工监测进行处理。

4.3 其他运维服务

1)建立完备的系统标定和校正记录、标气、试剂和其它耗材更换记录、设备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其它运行记录。

2)定期(每周至少一次)对系统进行现场巡查,保持站房和设备卫生,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故障筛查。

3)定期采购和更换系统运行所需的耗材和试剂。耗材和试剂包括:设备标样/标气和质控样、打印纸和墨盒、毛细管和蠕动泵管、探头或电极清洗液、其它设备清洗液以及系统运行必须的其它低值易耗品;;

4)供应商负责耗材和标气的采购、配制和运输;

5)当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到系统所在企业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参观或进行周期性比对监测时,如果得到提前通知,操作人员应提前抵达现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负责现场配合工作;

6)当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时,投标人应在一小时赶到现场,12小时内予以处置并恢复;当系统不能修复的由运维商提供备机上线使用;

7)将系统监测数据接入至供方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或需方指定监测数据管理平台(要求通讯协议为HB212协议)并进行实时监控;

8)通过网络在后台实时监测系统运行状况,自动进行可疑数据和超标数据分析,并针对系统运行异常和数据异常自动启动故障排查和筛查机制,提前发现故障并对故障进行处置;

9)配备手机客户端软件,向指定用户推送系统运行信息和异常报警信息;

10)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1.巡检频率:大于一次/每周;

2.响应实现:365天紧急响应时间小于2小时;

3.数据有效性:不低于98%;

4.联网率:不低于98%;

5.应急出动率:100%;

6.报告和运行记录完善率:100%;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内容;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投标申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网页截图证明)

3.投标人在近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无任何违法记录或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且在环保业务方面未受到全国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投标人在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曝光专栏”(查询网址:http://www.envsc.cn/)有不良记录;(投标人自行提供书面声明)

4.投标人需在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承建运维备案系统中通过承建和运维备案(需提供备案公式截图)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备选方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询价文件获取

6.1本项目采用现场报名投标。报名地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名时间为2024年1217日至1223日(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时)

6.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报名应携带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七、询价响应文件的递交

7.1询价文件的递交采取书面递交。询价文件在2024年12月24日(周二)上午9:00时提交至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四楼会议室,由采购人接收。逾期送达的将被拒绝。

7.2本采购询价项目开标将于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在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公开进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准时参加。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采购公告于2024年12月17日在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http://slhp.ezhou.gov.cn/)网站上发布。信息发布时间若发生延迟,日程安排顺延。

九、联系方式

   称: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址: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471号

人:熊       联系电话:027-6022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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