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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湖长令第 4 号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00736 发文字号: 第 4 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01日
发文单位: 省政府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0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关于开展碧水保卫战“攻坚行动”的命令

各级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兹决定,自即日起开展碧水保卫战“攻坚行动”。

一、强化政治担当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责任担当,组织开展好“攻坚行动”。各级第一总河湖长和总河湖长要牵头抓总、以上率下,当好总指挥、总调度,及时召集河湖长和责任部门专题研究、专题部署、专项督办;各级河湖长及其联系单位要严格落实河湖长巡查履职制度,结合责任河湖实际,制定个性化攻坚行动方案,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维护河湖健康。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要统筹谋划,承担起组织实施的具体任务;各级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攻坚行动”落地见效。

二、实施“四大行动”

1. 开展水质提升攻坚行动。2020年底“水十条”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8.6%,消除劣Ⅴ类国控断面;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基本完成乡镇级水源地清理整治任务,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精准治理湖泊,推进入湖港渠和排污口整治,加强水生态修复,切实改善水质。以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为契机,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短板,巩固治理成效,确保不反弹。落实国家禁渔工作部署,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长江、汉江等重要水域水生生物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强化节水行动,年内实现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30%的目标。

2.开展空间管控攻坚行动。完成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任务。压实河湖长责任,对河湖“清四乱”工作进行“回头看”,巩固扩大成果,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组织完成省级重点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任务,加快推进长江、汉江干线码头清理整治。稳步实施退田(渔、垸)还湖。逐步建立跨县市区河湖全覆盖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河湖生态部门联动、综合执法,积极发挥生态公益诉讼在河湖管护中的作用。

3.开展小微水体整治攻坚行动。落实落细小微水体“一长两员”长效管护机制。围绕污水无直排、水面无漂浮物、岸边无垃圾目标,分类制定城区、农村小微水体整治标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城乡爱国卫生运动等工作,加强小微水体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区小微水体整治任务,完成60%以上农村小微水体整治任务。

4.开展能力建设攻坚行动。紧扣河湖长制提档升级“制度建设年”主题,加强河湖长制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履职尽责。建成河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河湖监测管控能力。加强各级河湖长及河湖长制工作人员培训,创新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强化河湖社会管理服务,广泛开展河湖志愿行动,不断健全完善河湖保护共治机制。

三、严格监督考核

“攻坚行动”为契机,切实强化上级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及其责任部门履职的监督检查、述职评议、考核问效。各项具体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督过程、督细节、督绩效。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将“攻坚行动”推进情况向本级总河湖长报告,并抓好督促落实。要将“攻坚行动”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必要时启动问责追责机制,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单位要巩固深化“示范建设行动”,树立一批示范河湖、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典型。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和河湖健康教育,加强“攻坚行动”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定期发布专项行动和民意调查信息。同时,加大涉水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引导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管护的良好氛围。

此令。                      

签发人:王晓东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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