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00738 | 发文字号: | 〔2020〕4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07月10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0年07月1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流经鄂州市77.6公里长江干流(上至葛店镇熊湾村,下至杨叶镇花马湖电排站)。
二、禁捕时间
自2020年7月10日0时起,在本通告规定的禁捕范围内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三、禁止行为
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禁捕水域开展捕捞作业;对已获得捕捞许可证的渔民,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依法收回许可证并予以安置。
对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对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四、执法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全面禁捕工作。
五、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和举报非法捕捞、违规垂钓行为。举报电话:027—60707637;138718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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