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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鄂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8-00863 发文字号: 鄂州水务函〔2018〕320号 发文日期: 2018年10月10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8年11月01日 失效日期: 2023年10月31日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鄂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水务水产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水利实际情况,制定《鄂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鄂州市水务局

                                    2018年1010

 

 

 


 

鄂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水利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农村水电、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目录管理。凡列入目录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综合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干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主体依法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应当在经检测认证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上进行,并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全过程电子监察。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市水务局是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细则;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市管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依法依规开展对市管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通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六)依法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

(七)应在十五天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如有),通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八)直接负责由市水务局组建的项目法人和局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区水务水产局各区行政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协助市水务局对本地区市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第五条第八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施行政监督;

(五)依法依规开展对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通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六)依法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

(七)应在十五天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如有),通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使行政监督职能的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和预审文件(如有)、招标文件;

(二)监督招标人从相应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并派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  交易目录及规模标准

第八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目录: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水利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事项的选定。

第九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含本数)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含本数)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含本数)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条  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或者交易规模标准以下的水利工程项目,按照市水务局印发的《市水务局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或者交易规模标准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自行发包规则》(鄂州水务函〔2018〕3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是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三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二)应急度汛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当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时,须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后,方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计委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执行。

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的发布应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执行。招标公告正式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十日。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八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招标人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招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1、招标具备的条件。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件、年度计划安排文件、年度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等。
     2、招标方式。包括项目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方式。申请邀请招标的,必须列出拟邀请的投标人,且不得少于3家。
     3、分标方案。项目法人应对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详细列出施工、监理、设备等项目的标段划分方案。凡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都应列入招标内容。
     4、招标计划安排。包含工程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的招标详细时间计划安排。
     5、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资质(资格)的管理规定,提出对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条件。
     6、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人应结合招标评标的工作量大小、工程类型等情况,提出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招标评标机构的人员数量及专业构成。
     7、招标的组织形式,指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对申请办理组织招标的,需附相应的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中如涉及邀请招标、自行招标等需审批或核准的,应经相应审批部门批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修订。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如采用资格预审)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如采用资格预审)

(六)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如采用资格预审)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如采用资格预审)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如有)

(九) 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开标会。

(十一)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相应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二)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评标工作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查看所有评标时所涉及到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包含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奖励证书、工程合同等,并将主要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登记、归档,最后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案,并在评标时供评标委员会核查。(如采用资格预审)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国家已制订有招标文件或合同范本的,必须采用。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标底必须保密。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专业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招标工程的投标事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应当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未进行招标的,交易结果无效。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的审批、备案等后续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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