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4431 | 发文字号: | 鄂州水利函〔2023〕252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9月13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13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为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 照《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先行区改革创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范围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或者提请市政府发文,部门联合发文,系统发文,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经营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切实做到全面覆盖、应审必审。
二、严格审查标准
严格落实国家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对照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18个不得”要求逐条审查,切实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强化监督评估要求,严禁滥用例外规定。各类政策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不得提交审议。
三、实行统一审查机构
改革“谁起草、谁审查”方式,实行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起草科室对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起草(草案、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等程序后,由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审查意见表,作出审查结论。局水土保持与法规科、规划与建设监督科、财务审计科承担审查主体责任,局规划与建设监督科负责人任联络员,在履行日常审查工作的同时,负责与市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在建水利项目起草的政府采购类文件审查由财务审计科负责审核,工程建设管理及工程招投标类文件由规划与建设监督科负责审查,其他涉及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由水土保持与法规科负责审查,并将审核结论报规划与建设监督科核备。
四、规范审查程序
将公平竞争审查环节作为必经程序嵌入我局发文流程,按照市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要求重新制定发文稿纸,相关科室、单位负责起草文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根据文件类别由相应审查责任科室判别文件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给出审查意见(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送具体负责科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由审查责任科室出具意见后走后续发文程序;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应由审查责任科室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局办公室确认文件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后方可签批意见。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能力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人员应认真学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审查范围、方式和标准,提升审查能力。局属各单位、各在建项目建办应参照本文件制定内部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定期向我局报送审查台账及工作情况,必要时要将拟出台的文件送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二)规范档案管理。做好归档工作,存档内容主要包括公平竞争审查表、被审查政策文件及相关材料等,公平竞争文件审查信息由具体负责审查科室同步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统一报局规划与建设监督科汇总,形成公平竞争审查台账。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法查实后作出严肃处理。对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严格问责追责。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9月13日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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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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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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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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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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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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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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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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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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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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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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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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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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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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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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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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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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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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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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