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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00587 发文字号: 鄂州水务函〔2019〕4号 发文日期: 2019年01月02日
发文单位: 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0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水务水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与效益,更好地发挥技能培训在帮助大中型水库移民群众创业就业增产增收脱贫致富奔小康和促进库区安置区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技能培训实施办法》(鄂移〔20151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鄂州市大中库移民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鄂州市水务局

2019年1月2日

 

 

 

 

鄂州市大中库移民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技能培训(以下简称“技能培训”)是实施移民群众精准扶持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以下简称库区安置区)移民群众安稳致富的有力保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426 号)、国务院三峡办《三峡库区后续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国三峡办发培字〔2013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243 号)、省移民局《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技能培训实施办法》(鄂移〔201512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库区安置区移民群众的职业能力,帮助移民群众创业就业、增产增收,促进和谐稳定。

第二条 移民技能培训实行“省统一指导、区为基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市场导向、合同约束”的原则。

第三条 培训资金的主要来源为省级征收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中教育培训及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第四条 省移民局为全省移民技能培训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移民技能培训实施规划和项目库,指导市、区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对市、区技能培训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局下达年度技能培训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水务局负责本级技能培训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实施、管理与检查,并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移民培训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区移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能培训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实施、管理与检查,负责建立和管理技能培训档案,协调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能培训项目资金的拨付、核算等日常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培训对象、内容、方式及时间

第五条 技能培训对象是大中型水库库区安置区移民。

第六条 技能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生态农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主要是帮助培训对象提高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技能,实现增产增效增收。

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培训对象掌握二、三产业职业技能,实现上岗就业。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主要是帮助已在企业就业的移民群众,提升岗位技能水平和适应转岗就业的要求。

创业培训。通过电商等新型创业形式培训,帮助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创业意愿的培训对象掌握创业知识,成功创业或做大做强企业。

致富带头人培训。主要是帮助有一定经营经验和经济基础的培训对象通过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商贸服务业等成为专业大户,带领库区安置区群众共同致富。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主要是帮助农村中文化程度较高的培训对象掌握新型农业科技知识,成为库区安置区农业生产的科技带头人。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培训种类。

第七条 不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

生态农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地点以田间地头、村落院坝为主,培训时间不少于 5 天、30 学时,随农事季节安排,分次进行。

就业技能培训主要采取订单培训和“招工与招生结合培训”的方式进行。“订单培训”是指培训机构先落实企业用工订单,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培训,完成培训后到订单企业就业;“招生与招工结合培训”,是指培训机构与用工企业共同招生、招工,共同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就在该企业就业。培训时间根据专业类别原则上确定为 1060 天、60360 学时。具体详见附表《鄂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补助参照表》。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在企业生产岗位上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60学时。

创业培训结合我市小微企业帮扶政策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60学时。

致富带头人培训主要结合农业产业发展、经营管理等实际需要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60学时。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采取参观学习、理论讲授和实作训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90学时。

第八条 培训对象参加不同种类培训的年龄条件是:生态农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1864岁;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农民科技培训1855岁;创业培训、致富带头人培训2050岁。

第三章 培训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九条 各区移民部门依据本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确定年度培训工作的重点和规模,申报本地区年度项目方案(含移民自主参加培训项目)。年度项目方案一般应包括年度项目及编制说明,明确培训类型、内容、对象、人数、经费、时间、机构等。

第十条 移民技能培训年度任务原则上应在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个月。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参照全省就业技能培训和三峡后续规划技能培训有关补贴标准,移民培训各个类别的补贴标准为:生态农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500/人;就业技能培训分 ABC三类补助600-2800/人次(详见附件《鄂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参照表》);岗位技能提升培训600/人;创业培训2800/人;致富带头人培训 1000 /人;新型农民科技培1000/

第十二条 移民技能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支出,即培训教材费(文字教材、教辅资料和声像教材等方面的支出)、教师聘请费(授课教师的课时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方面的支出)、参训学员费(学员食宿、交通、实习、参观交流、学习用品、实训材料、考试考核等方面支出),以及用于技能培训所发生的招生、场租、宣传、资料印刷、在线学习、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技能培训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计划控制。不得将技能培训项目资金挪作非培训项目,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培训。区财政部门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移民培训机构。

第四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移民部门应向具备技能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公布本市、区年度培训项目任务。具备技能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优势大中型企业、中高职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就业培训中心等),自愿向市、区移民部门申请承担某一个专业(工种)或几个专业(工种)的技能培训项目任务。

第十五条 市、区移民部门收到培训机构的申请后,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具备技能培训条件、自愿申请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实行竞争性比选,择优确定承训机构,合理确定各承训机构的任务量。

第十六条 各市、区移民部门应与确定的承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培训的专业、人数、资金、时间、地点、质量要求等。承训机构应编制每个培训班的实施方案,报市、区移民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

第十七条 各承训机构应按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完成技能培训任务,重点加强实作训练。培训结束时应对学员所学技能进行考试考核(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除外)。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原则上应使参训学员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水平,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相关部门没有该培训专业证书的,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证书。

第十八条 加强技能培训监督管理。承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培训项目转包给其它培训机构或个人。坚持学员登记和考勤制度,学员对承训机构的培训过程、教学质量、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市、区移民部门对培训过程实行巡查制度,培训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确保技能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十九条 承训机构完成技能培训任务并完善档案资料后,向市、区移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区移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承训机构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第二十条 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市、区移民部门应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绩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竞争性比选的条件。评价优良的承训机构,在下一年竞争性比选中可获得加分和优先权。评价结果差的承训机构,应减少其培训任务或暂停其承训资格。对完不成技能培训任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差的承训机构,实行退出淘汰,三年内不得参与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一个培训对象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移民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移民自主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自主培训的学员,完成学业并考试考核合格,凭本人身份证明、培训机构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发票等材料,按就业技能培训经费标准,向区移民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期间,一个移民最多只能享受一次中高级职业技能自主培训资金补助。有关资金兑付具体办法由各区财政部门会同移民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探索与创新培训机制。鼓励大中型企业(集团)开展“培训就业一体化”模式的技能培训,积极支持企业招收库区安置区移民群众就业后在生产岗位上进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培训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实训设备,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富有特色的培训专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培训机构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贪污、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后果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培训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培训档案是指技能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和声像材料。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 纸质档案分个人卷和综合卷。个人卷主要包括培训学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证书(专项技能证书)或培训证书复印件、就业协议复印件、学员对承训机构评价等;综合卷主要包括培训合同、培训实施方案、教材、学员花名册、学员培训期间考勤表、考试试卷、学员理论考试成绩、学员技能考核成绩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市、区移民部门应按照《湖北省移民工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大中型水库移民技能培训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鄂州市水务局、鄂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828日印发的《鄂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废止。

 

附件:鄂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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