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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解读

解读单位: 湖北省司法厅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2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湖北省司法厅 关联政策: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优化营商环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经济发展方略,是当前“放管服”改革的新目标。2019年10月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方向性要求,为制定实施办法预留了空间。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专门部署,先后出台鄂发〔2018〕33号、鄂发〔2020〕6号等一系列与营商环境有关的重要文件,有力推动了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我省营商环境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尤其是今年我省经济发展因新冠疫情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企业等市场主体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更加突出,生存与发展压力持续加大,优化营商环境成为我省疫后重振、浴火重生的重要突破口。为此,制定出台一部本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政治任务和重要举措,是完成好、实施好《条例》湖北答卷的具体行动,是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

二、办法有关事项的解读

(一)坚持依法立法,做实施性立法

办法从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三个维度对《条例》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主管部门和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政务服务、强化法治保障的具体措施。依据《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的规定,考虑到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牵头部门存在省市县三级不统一的情况,办法第四条明确省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工作;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办法第十九条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具体的工作部门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以体现可操作性。

(二)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

办法紧紧围绕市场、政务、法治三个关键领域,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方向,针对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存在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对企业开办不畅的问题,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企业开办“210”标准,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开办流程、缩短企业开办时间,实现企业开办一表申请、一窗发放,一天办结和零费用,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对“一网通办”不通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推行“一窗通办”,推广“一事联办”,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做到“一号申请、提交一套材料、一个窗口取件”;对服务质效不高的问题,办法着眼推进重点领域服务便利化,对办理工程建设许可、国际贸易、纳税、不动产登记等领域的政务服务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三条)。

(三)坚持目标导向,倡导改革创新

在认真学习北京、上海等地优化营商环境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标国内高标准,办法提出了多项创新举措。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管理,直接取消审批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审批改为备案的,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实行告知承诺的,市场主体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在推行告知承诺制度方面,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审批,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审批事项除外。在加强法治保障方面,办法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明确了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涉企案件执法联动机制、劳动关系协商机制、“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及优化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检查整改、容错纠错等若干机制(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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