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资源是全民族共有、全社会受益的资源。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下,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依法履职,积极推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水土保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全面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湖北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一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明确提出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水土资源是全民族共有、全社会受益的资源,随着生态文明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需求越来越高。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涉及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生产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活动也不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防治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监督管理任务越来越重。水土保持承载能力凸显瓶颈,生态文明建设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逐渐彰显,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与水土保持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需制定《办法》来规范提升监管效能,以适应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发展需要。
二是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的需要。《办法》制定出台,是践行新时代“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和全面贯彻落实水土保持“监管强手段,治理补短板”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提供了更加详实的依据,为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规范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遵偱。
三是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需要。近年来,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已基本步入正轨。但离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仍存在生产建设单位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责任的主体不明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不清、程序不规范,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处理边界不清,管理手段薄弱,导致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距离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效果不理想,特别是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基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相对不足,监督检查和执法分离,程序繁琐、执法困难,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宽松软”的问题比较明显,迫切需要出台《办法》进一步明确生产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理清技术服务单位的边界,强化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的监管,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强监管”提供规范依据。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一是有关法律: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2015年我省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二是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等;三是有关文件规定:《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方案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水保监督函〔2019〕20号)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分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审批、水土保持设计与施工,监测与监理,监督检查与验收报备,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责任追究和有关附则附件。
1.关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对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履行的审批、补偿费征收、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和划分。
2.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报告表的编制界线。《办法》第六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水利部、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取消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规定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及以上5公顷及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及以上5万立方米及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大大减少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报量,为企业单位减轻了负担。《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各类开发区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只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有关界定条件。《办法》第十五~十八条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的10条标准,变更报批的5个要素,以及弃渣场变更的具体措施要求,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等规定。《办法》第十四条提出了在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的建设项目,同一投资主体其前期项目存在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够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审批通过等限批条件。
4.关于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的规定和施工管理的要求。《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要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开展主体工程设计时,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并单独成册或在主体设计中列专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了生产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水土保持设施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对施工单位要加强管理,在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要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有关要求。
5.关于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要求。《办法》第二十四~二十八条明确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落实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报告制度和监测成果公开的要求。《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了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主体工程监理要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要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任务。同时明确了监理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6.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与报备程序、标准和要求。《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明确了验收责任主体是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简化了验收程序,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只需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验收通过的9个条件。第三十六条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20个工作日,并按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7.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流程和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分类处理标准。《办法》第四十一条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卫星遥感监管等多种方式,实现在建项目监管全覆盖。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项目数量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在建项目的10%。第四十二~四十六条规范了检查内容、程序及要求,跟踪检查单位应当在现场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将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公开跟踪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办法》第四十七~五十二条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后的核查工作,对核查的项目选择,核查的时间、内容、标准、回复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第五十三~五十八条对水土保持检查常见的问题进行了细化和分类,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追责情形及分类都进行了明确,对相关水土保持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也进行了明确,如一般问题采取约谈,较重问题采取通报批评,严重问题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或实行信用惩戒等方式。
8关于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督查的内容和责任追究的方式。《办法》第五十九~六十四条依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权责清单及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情况行政处罚执行标准,提出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督查要求及追责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将被受到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