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年06月13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关联政策: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城建〔2012〕57号)、《鄂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的通知》(鄂州创节办〔2019〕22号)要求,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同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节水型小区考核标准和说明的通知》(鄂州水利涵〔2019〕9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节水优先,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积极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以居民小区为载体,以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倡导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文明生活为核心,通过健全标准,对标达标,加大宣传,发挥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的引导作用,调动居民家庭节水积极性,营造全民节水的良好氛围,使节约用水成为小区居民的自觉行动。
二、 考核指标说明
(一)定量考核指标
1.居民生活用水户表率(10分)。验收时采取现场随机抽查的办法,抽查的户数不少于20户。达到10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2.用水器具漏水率(10分)。小区所有的用水设备和部位。器具漏水有一处滴漏点算一处漏水。验收时采取现场随机抽查的办法,抽查的户数不少于10户。用水器具漏水率低于2%的,得满分;高于2%的,每高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节水器具普及率(10分)。节水器具是指:节水型水龙头、便器、淋浴器等。验收时采取现场随机抽查的办法,抽查的户数不少于10户,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的得10分,达不到100%的不得分。
4.小区居民生活取水量(20分)。采取抽查的办法,原则上抽查10%以上的用户(绝对数不得低于20户),被抽查户的年总用水量除以被抽查户总人口再除以365得出小区居民生活取水量,低于或等于180升/人·日的得20分,每提高1升,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基础管理考核指标
1.组织落实(10分)。成立领导班子负责创建工作得4分; 有专、兼职节水管理人员得2分; 有相关节水工作记录(包括会议、培训、计划、制度等)得4分。
2.居民户、公共用水节水措施(10分)。居民户全部使用节水器具得3分; 公共用水全部使用节水器具得3分;小区的商业门面、公共厕所等全部使用节水器具得2分;公共用水无跑、冒、滴、漏得2分。
3.报修检漏制度及记录(10分)。小区有报修检漏制度的得5分;有记录并落实的得5分;
4.节水宣传(10分)。小区内设置节水标志、节水宣传专栏、板报等得3分;经常开展节水宣传教育的得3分;居民普遍有节水意识的得4分。
(三)设施建设考核指标
绿化灌溉(5分)。使用微喷技术或利用再生水、雨水浇灌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景观用水和游泳池用水(5分)。游泳池采用循环用水、景观用水采用循环用水或利用再生水、雨水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三、考核办法
节水型小区采取百分制考核,小区对照鄂州市创建节水型小区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查达到90分以上的小区,可向节水办申请节水型小区创建验收。
节水办将于每年12月份组织检查验收,进行总结评比。现场考核验收后,总分达90分以上的可命名为鄂州市节水型小区。并于次年五月份节水宣传周期间对节水先进个人、节水先进集体、节水先进小区、节水先进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和节水先进区政府给予奖励、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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