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年07月14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关联政策: | 496142 |
一、制定背景
我国水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低。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缺水形势日益严峻。目前,我市城市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增长较快,区域水资源供需矛盾逐渐凸显。提高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举措。非常规水资源是常规水源的重要补充,能有效促进区域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循环利用,对缓解水资源短缺、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改善和保护水生态与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2.《水利部关于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17〕274号);
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4.《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5.《鄂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鄂州政发〔2019〕7号)。
三、起草经过
2022年3月,我局成立起草专班,在认真学习借鉴宁波市、淮南市、武汉市、黄石市等地用水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市司法局起草了“办法”初稿。3月下旬,征求市督考办、市政府研究室、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15家单位意见,并于3月25日至4月1日在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门户网站对“办法”进行了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5月下旬,根据各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于6月22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鄂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范围、管理部门。
第二章“雨水的开发利用”,明确了必须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工程项目范围、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规定、雨水收集利用的方式以及水质规定。
第三章“再生水利用”,明确了再生水的主要水源、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再生水水质在不同用途中应该达到的标准以及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第四章“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管理”,明确规定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管理主体和管理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对应的上位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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