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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湖北省水利厅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0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湖北省水利厅 关联政策: 737692
  一、起草说明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安全生产投入是施工安全管理得以正常开展的前提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并强制要求其具备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费用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和上位法依据。

  为贯彻安全发展理念,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列、使用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的出台,便于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安全。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5.《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

  6.《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水利工程系列定额的通知》(水总〔2024〕323号)

  三、政策解读

  《办法(试行)》全文共7章30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阐明制定目的与依据,界定适用范围,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并规定了监督管理基本原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共2条),以正、负面清单形式,界定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为费用合规使用提供清晰依据。第三章计列方法(共4条),具体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列原则,确保费用足额、科学计列。第四章计量及支付(共4条),详细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规则、申报审核程序等要求。第五章使用管理(共9条),系统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内部审批、过程记录、职责分工以及结余或超支情况处理方式,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共3条),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并规定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并规定其施行日期、试行期限与有效期。

  1.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定义。《办法(试行)》第三条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期按照规定标准计列、使用和管理,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费用。工程前期阶段即为《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中“施工安全生产专项”,工程实施阶段即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中“安全生产费用”。

  2.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办法(试行)》第七条列出了安全生产费用可以支出的十大类别,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细化为51项二级项目,并给出了《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与管理的可操作性。

  3.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列方法。《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概(估)算,应单独计列“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第十条规定,项目法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将安全生产费用列为不可竞争费用,金额为批复概算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压减。项目法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相应修改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一条规定,投标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价进行报价,不得删减;第十二条规定,工程设计概算中建筑及安装工程造价调整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相应调整。

  4.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及支付。《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应据实计量、支付;第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项计量。单项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方式可采用清单单价计量或总价包干计量。清单单价计量凭证包括发票、收据、转账记录、实物工程量(材料与设备等)结算单、工作成果和影像资料等;总价包干计量凭证应包括分项台账、影像、工作成果等佐证材料。

  5.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中可能遇到的不确定项。《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过程中,因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却不在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明细表中的某项支出,该项支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由项目法人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安全隐患或事故风险”等原则,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精神,合理判断后书面确认并规范列支。

  6.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中可能的结余和超支部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实际支出安全生产费用低于合同确定金额的,项目法人未支付部分,不再支付。项目法人支付的超出施工单位实际支出部分,工程竣工决算后施工单位应退回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出合同约定费用总额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解读联系人: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联系电话:027-60229116

关联政策: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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